[{"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2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23",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23,"single","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購買皮包，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老闆丙沒有核對該簽名是否與卡片後面的簽名相符。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成立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甲成立刑法第 201 條之 1 偽造信用卡罪","甲成立刑法第 219 條行使偽造署押罪","甲成立刑法第 201 條偽造有價證券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盜刷他人信用卡並在簽帳單上偽簽卡主姓名，依實務見解應如何論罪。\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甲持乙的卡消費並偽簽乙的姓名，等於向店家丙表示自己有權使用該卡，丙因而交付皮包，是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的典型形態，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對丙施用詐術，丙陷於錯誤而交付皮包，符合前述詐欺取財的要件。\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甲用的是乙原有的真卡，並未偽造或變造卡片。\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該條是沒收的規定，本身並未設立行使偽造署押的罪名。\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簽帳單只是消費的憑證，不是表彰財產權而與占有不可分離的有價證券。\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不法所有意圖，對應甲要把皮包據為己有；要件二是詐術，對應甲冒用乙的名義簽名，使丙誤以為甲有權刷卡；要件三是使人交付本人或第三人之物，對應丙交付皮包，且該交付正是因為丙相信甲有權使用該卡。\n【記憶點】盜刷真卡的核心不法是對店家的詐術，不是對卡片或證券的偽造。","一、行為的分層。盜刷信用卡的案型會同時觸及三個層面：卡片本身、簽帳單上的簽名、以及店家交付商品。實務把決定性的評價放在最後一層，理由是甲取得的財產利益來自丙的交付，而丙的交付是被甲冒名簽帳所誤導的結果。\n\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的詐術，不以言詞為必要，以行為舉止使人產生錯誤認識即足。甲在簽帳單上簽下乙的姓名，就是以舉動向丙表示自己是持卡本人。第二個要件是交付與錯誤之間的因果，本題丙沒有核對簽名，但丙之所以交付，仍然是因為相信眼前的人有權使用該卡，因果並未中斷。\n\n三、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第 1 項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偽簽他人姓名可能落入偽造署押的評價，但選項 (C) 寫的是行使偽造署押罪，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19 條只是把偽造的印章、印文或署押列為沒收的對象。另外，《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行使的對象是文書，它的處斷方式是回到各該偽造文書的規定，而不是自成一個署押的罪名。\n\n四、實務見解的位置。簽帳單究竟是文書還是有價證券，以及盜刷行為與偽造文書之間的競合，都不是條文字面能直接讀出來的，本題所稱之依實務見解，指的正是這一層。\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樣的事實換成盜刷後在自動櫃員機提款，因為沒有受騙的人，評價方向就會轉向對機器的不法取得，而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n\n六、答題時的順序。信用卡案型的選項，常會把卡片、簽名、簽帳單、店家四個對象各配一個罪名擺出來。可靠的作法是先問財產損失怎麼發生：本題是丙交付了皮包，所以主軸落在對丙的詐術。再問各個對象有沒有被偽造：卡片是真的，簽名是偽的，簽帳單是真實文件而被填上不實的簽名。兩個問題答完，四個選項的位置就固定了。\n\n七、被害人有無過失。丙沒有核對簽名與卡背簽名是否相符，這在民事上可能影響責任分擔，但在詐欺罪的判斷上，只要丙確實因為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因果就沒有中斷；被害人是否輕率，不是本罪的要件。\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22",22,"依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之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24",24,"甲得知 A 為非法居留之外勞，甲告知 A 如不與其為性交行為，將告發其非法居留情事，…",{"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21",21,"甲與友人聚餐，席間相互敬酒數巡，聚餐結束後甲決定自行開小客車回家，甲自信「酒氣已經退…",{"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25",25,"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 241 條之略誘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20",20,"關於誣告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26",26,"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 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而以手…",[],{"id":46,"number":47,"stem":71},"依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之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id":50,"number":51,"stem":73},"甲得知 A 為非法居留之外勞，甲告知 A 如不與其為性交行為，將告發其非…",75,1789445445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