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2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24",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24,"single","甲得知 A 為非法居留之外勞，甲告知 A 如不與其為性交行為，將告發其非法居留情事，A 於是與甲為性交行為，孰料兩人日後竟發展為同居關係。甲之行為如何論罪？",{"A":16,"B":17,"C":18,"D":19},"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權勢性交罪","無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以告發對方違法情事相要脅而取得性交同意，屬於強制性交、乘機性交或權勢性交的哪一種。\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告知 A 若不與其性交就要告發其非法居留，是以將來的惡害相通知，使 A 心生畏懼而屈從，屬於該項所列的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以告發非法居留為要脅，A 是在畏懼被查獲遣返的壓力下同意，其意願受到壓制。\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A 並無精神或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相類情形。\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與 A 之間並不存在該項所列的監督、扶助或照護關係。\n(D) 錯誤。甲已實現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不是無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對於男女而為性交，對應甲與 A 發生性交行為；要件二是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對應甲以告發非法居留相要脅；A 的形式同意是在惡害通知下取得的，不能阻卻該要件；至於兩人日後發展為同居關係，發生在犯罪成立之後，不影響行為當時對意願的壓制。\n【記憶點】判斷順序是先看有沒有壓制意願的手段，再看有沒有特殊關係或特殊狀態。","一、三個條文的分工。妨害性自主的三種基本類型，分別對應被害人意願被剝奪的三種來源。《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行為人主動施加手段壓制意願；《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被害人本身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行為人加以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雙方之間存在特定的監督、扶助或照護關係，行為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本題四個選項就是把這三種來源擺在一起比較。\n\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第一個陷阱是形式上的同意。A 確實答應了，但《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所列的方法，本來就是用來說明同意如何被扭曲的，只要同意是在惡害通知的壓力下取得，就落在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之內。第二個陷阱是事後的同居關係。犯罪的成立與否，取決於行為當時的情狀，日後雙方關係如何演變，屬於量刑或和解的層面。\n\n三、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所列的關係是列舉加概括的體例，其他相類關係必須與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同其性質。甲對 A 只是掌握了對方的違法情事，並不是被賦予監督或照護的地位，兩者的結構並不相同。\n\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被換成三種變形：把要脅內容換成公開私密影像、把被害人換成飲酒後意識不清者、或把行為人換成安養機構的看護。每一種變形都對應到上面三個條文中的一個，判斷方式仍然是先問手段、再問狀態、最後問關係。\n\n五、答題時的順序。妨害性自主的題目，建議固定用三個問句跑一次：行為人有沒有對被害人施加壓制意願的手段；被害人本身是不是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雙方之間有沒有監督、扶助或照護的關係。三個問句分別指向《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第 225 條第 1 項與第 228 條第 1 項，答完就知道事實落在哪一格。\n\n六、事後情節的處理。題幹最後寫兩人日後竟發展為同居關係，這一句對構成要件不生影響。命題者放這一句進來，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後來的關係回推成當初的同意。\n\n七、被害人身分的作用。A 是非法居留的外勞，這個設定使甲手上的告發威脅具有現實壓力，也說明了為什麼一句告發的話足以壓制 A 的意願。身分本身不是構成要件，但它是判斷手段強度時的背景事實。\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23",23,"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購買皮包，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老闆丙沒有核對該簽名是否與卡片後…",{"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25",25,"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 241 條之略誘罪？",{"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22",22,"依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之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26",26,"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 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而以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21",21,"甲與友人聚餐，席間相互敬酒數巡，聚餐結束後甲決定自行開小客車回家，甲自信「酒氣已經退…",{"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27",27,"有關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購買皮包，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老闆丙沒有核對該簽名…",{"id":49,"number":50,"stem":72},"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 241 條…",75,178944544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