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2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25",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25,"single","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 241 條之略誘罪？",{"A":16,"B":17,"C":18,"D":19},"甲以恐嚇將殺害全家的方式，迫使已婚並且已成年之乙脫離家庭","甲透過交友軟體，以甜言蜜語使 15 歲的乙陷入情網，並誘使其脫離家庭與甲同居","甲於海外經營應召店，意圖營利而以詐術使已成年的乙離家賣淫","甲與 20 歲的乙交往遭乙父丙反對，甲對丙施強暴，乙女得以趁機脫離家庭","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略誘罪的成立範圍，特別是被誘人年齡與誘拐手段這兩個變數的搭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乙為 15 歲，甲雖然是以甜言蜜語取得乙的同意而誘使其脫離家庭，屬於和誘，但因乙未滿十六歲，法律直接把它擬制為略誘，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不論以略誘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的被誘人限於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而本選項的乙已成年。\n(B) 應論以略誘罪，如前所述。\n(C) 不論以本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該項以犯前項之罪為前提，而本選項的乙已成年，前項的年齡要件不合致。\n(D) 不論以本罪。本選項的乙為 20 歲，非未滿二十歲之男女；甲的強暴是對乙父丙施加，乙是自行趁機離家，未被誘拐。\n【涵攝步驟】第一步先讀被誘人的年齡：(A)(C) 已成年、(D) 為 20 歲，都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的年齡要件之外；只有 (B) 的乙 15 歲仍在範圍內。第二步再讀手段：(B) 是取得乙同意的和誘，本來不是略誘，但因乙未滿十六歲而依第 3 項以略誘論。第三步確認脫離家庭的結果，(B) 的乙已離家與甲同居，結果要件也成立。\n【記憶點】年齡先決定條文能不能適用，未滿十六歲時和誘與略誘的界線被法律拉平。","一、條文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與第 241 條是一組。《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指的是取得被誘人同意；略誘則是以強暴、脅迫、詐術等違反被誘人意思的方法。兩條的差別在手段，法定刑也因此不同。\n\n二、第 3 項的擬制。《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把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直接以略誘論，理由是這個年齡層的同意不被認為具有足夠的判斷基礎。這一項是本題唯一能讓 (B) 成立的依據：如果只讀第 1 項，甲對 15 歲的乙是甜言蜜語而非強暴脅迫，會被誤判為不成立略誘。\n\n三、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把三個成年被誘人的案例排在一起，手段一個比一個激烈，恐嚇、詐術營利、對第三人施強暴，很容易讓人以為手段愈嚴重愈可能成立。但《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的年齡要件是入口，年齡不合致時，手段再激烈都進不了這一條。\n\n四、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42 條第 1 項規定：「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43 條第 1 項則處罰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三條各自對應誘拐、移送出境與後續收受藏匿三個階段。\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年齡設在十六歲上下一歲之差，或把同意改成先同意後反悔，答題時仍然回到同一組動作：先讀年齡、再讀手段、最後讀有無脫離家庭或監督權人的結果。\n\n六、答題時的順序。誘拐類型的題目，固定的檢查順序是年齡、監督關係、手段、結果。年齡決定條文能不能用；監督關係決定被誘人是不是脫離了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手段決定是和誘還是略誘；結果決定既遂或未遂。本題四個選項刻意把年齡分散成成年、十五歲、已成年、二十歲四種，就是要考生把第一步做確實。\n\n七、擬制的意義。第 3 項把和誘擬制為略誘，效果是被誘人的同意在這個年齡層不被承認。這種擬制的共同特徵，是立法者對某一類人的判斷能力先作了一般性的評價，個案中不再逐一認定。\n\n八、保護法益。本罪保護的是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對未成年人的監督權，而不只是被誘人的行動自由，這也是為什麼題目特別交代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24",24,"甲得知 A 為非法居留之外勞，甲告知 A 如不與其為性交行為，將告發其非法居留情事，…",{"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26",26,"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 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而以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23",23,"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購買皮包，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老闆丙沒有核對該簽名是否與卡片後…",{"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27",27,"有關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22",22,"依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之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28",28,"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屋內其實空無…",[],{"id":45,"number":46,"stem":70},"甲得知 A 為非法居留之外勞，甲告知 A 如不與其為性交行為，將告發其非…",{"id":49,"number":50,"stem":72},"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 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75,178944544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