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2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26",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26,"single","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 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而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二個星期之後，因乙父來不及接乙回家，甲遂自告奮勇送乙回家，未料甲竟載乙至山上墓園，甲要求乙必須以手摩擦甲之生殖器，乙因深夜在墓園非常恐懼，只好答應甲之要求。有關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成立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甲以手肘觸碰乙之胸部，不成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之乘機猥褻罪","甲要求乙摩擦其生殖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甲要求乙摩擦其生殖器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28 條權勢性交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制猥褻、乘機猥褻、強制性交與權勢性交的界線，關鍵在手段與性交的定義。\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24 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手段必須是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決定的方法。甲趁乙領取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而以手肘瞬間觸碰其胸部，依實務見解並未以該條所列方法壓制乙的意願，因此 (A) 的敘述錯誤。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前述手肘觸碰的方式，並未使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224 條所列之各種違反意願的方法。\n(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乙在領取講義時並無該項所定之情形。\n(C)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乙以手摩擦甲的生殖器，不是侵入行為，不合致性交的定義。\n(D) 敘述正確。權勢性交同樣以性交為要件，摩擦生殖器既非前述定義下的性交，即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之罪。\n【涵攝步驟】第一個行為：手段要件不合致，落不進強制猥褻；乙也沒有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落不進乘機猥褻。第二個行為：摩擦生殖器不是性侵入，因此強制性交與權勢性交共同的性交要件都不成立。\n【記憶點】猥褻案型先問手段，性交案型先問有沒有侵入。","一、兩個行為要分開評價。本題設計了兩個時點：領取講義時的手肘觸碰，以及墓園中要求乙摩擦生殖器。四個選項分成兩組，(A)(B) 針對第一個行為，(C)(D) 針對第二個行為。\n\n二、第一組的判準。《中華民國刑法》第 224 條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的差別，在於意願為何無法發揮作用：前者是行為人以手段壓制，後者是被害人本身處於不能或不知抗拒的狀態而被利用。甲假裝不小心的觸碰，既沒有壓制，乙也不是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兩條都不合致。這一層的界線是本題最需要實務見解補充的地方，條文字面只寫出手段與狀態，沒有寫出瞬間突襲該如何歸類。\n\n三、第二組的判準。《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5 項所定的性交，以性侵入為核心。乙以手摩擦甲的生殖器，行為的方向與條文所定的侵入相反，因此不論《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的強制性交，或《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的權勢性交，都不成立。至於這個行為是否另外構成猥褻，選項並未問到。\n\n四、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陷阱在於情節的強弱與條文的適用並不同步。第二個行為聽起來嚴重得多，甲又是補習班教師、乙未滿十六歲、地點是深夜墓園，但選項 (C)(D) 問的是強制性交與權勢性交，而這兩罪都被性交的定義擋在門外。\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摩擦改成以手指侵入，第二組的答案就會翻轉；把手肘觸碰改成強拉乙的手，第一組的手段要件也會翻轉。命題者調整的一直是同樣兩個變數。\n\n六、答題時的順序。本題可以用兩個問句跑完：第一個行為，甲有沒有以壓制意願的方式為之，或乙是不是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第二個行為，該當的是性交還是猥褻。兩個問句答完，四個選項的對錯就固定了。\n\n七、教師身分的作用。甲是補習班教師、乙是該班學生，兩人之間確實存在教育關係，這一點在權勢性交的判斷上並非全無意義。但《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還要求行為人是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而題幹寫乙之所以答應，是因為深夜在墓園非常恐懼；更根本的是，該行為不合致性交的定義，因此不必進到權勢那一層就已經出局。\n\n八、年齡在本題的位置。乙為 15 歲，這個設定在別的條文上會有意義，但本題四個選項問的都是強制或乘機、權勢的類型，年齡並不是這四個選項的判斷關鍵，作答時不要被它帶開。\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25",25,"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 241 條之略誘罪？",{"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27",27,"有關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24",24,"甲得知 A 為非法居留之外勞，甲告知 A 如不與其為性交行為，將告發其非法居留情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28",28,"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屋內其實空無…",{"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23",23,"甲盜刷乙的信用卡購買皮包，甲在簽帳單上偽造乙的簽名，老闆丙沒有核對該簽名是否與卡片後…",{"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29",29,"甲自外返家，看見有一爛醉如泥的流浪老漢乙，氣若游絲，躺臥在自己家門口。甲擔心乙如果死…",[],{"id":46,"number":47,"stem":71},"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 241 條…",{"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