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27",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27,"single","有關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在地下賭場與電玩機台對賭，贏得鉅額金錢，因非與人對賭，不成立本罪","在自家騎樓前賭博，成立本罪","賭博罪為對向犯，對賭的二人不能成立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同時同地的數次賭博，成立一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的場所要件、對向犯的正犯形態，以及數次賭博的罪數。\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本罪處罰的是在該條所定場所賭博財物，條文並未要求賭博的對手必須是自然人。地下賭場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行為人投注金錢與場內機台對賭，賭金的輸贏仍在行為人與經營者之間結算，依實務見解仍成立本罪，因此 (A) 的敘述錯誤。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與電玩機台對賭，實質上仍是與機台的經營者賭財物，不能以非與人對賭為由排除本罪。\n(B) 敘述正確。自家騎樓在構造上與道路相連，一般人可以自由進出，屬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所稱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n(C)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對賭的雙方各自實現自己的構成要件，彼此的行為不是為了實現同一個犯罪，因此不論以共同正犯。\n(D) 敘述正確。同時同地接續進行的數次賭博，依實務見解在時間與空間上密接，評價為一個賭博行為，論以一罪。\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場所，(A) 的地下賭場與 (B) 的騎樓都是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要件二是賭博財物，(A) 贏得鉅額金錢，非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落不進但書；至於 (C) 與 (D)，處理的分別是共犯形態與罪數，不影響構成要件是否合致。\n【記憶點】賭博罪先確認場所與賭資，對手是不是人不是條文寫出來的要件。","一、條文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是罪的本體，採本文加但書的體例，但書把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排除在外。同條第 2 項則是沒收的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本題四個選項都落在第 1 項。\n\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第一個要件是場所。條文寫的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判斷的重點在於一般人能否自由進出，而不在於所有權歸屬，這正是選項 (B) 把賭局搬到自家騎樓仍然成立的原因。第二個要件是賭博財物，但書所稱之供人暫時娛樂之物，指的是價值輕微、以助興為目的者，選項 (A) 贏得鉅額金錢顯然不屬之。\n\n三、對向犯與共同正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的共同正犯，前提是二人以上為了實現同一個犯罪而分擔實行行為。賭博是對向犯，雙方的行為方向相反、各自成立自己的犯罪，所以不能互論共同正犯。這一點與販賣與購買、行賄與受賄屬於同一類結構。\n\n四、實務見解的位置。與機台對賭是否構成賭博，以及同時同地數次賭博的罪數，這兩件事都不是條文字面寫得出來的，本題所依據的是實務對這兩個問題的處理方式。\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常把場所換成網路賭博平台，或把賭資換成點數、虛擬貨幣，檢驗的仍然是場所要件與賭博財物要件這兩格。\n\n六、罪數的處理。同時同地的數次賭博之所以論以一罪，理由在於各次行為在時間與空間上密接，侵害的又是同一個法益，社會通念上難以切割成數個獨立的犯罪。這與行為人在不同日期、不同場所分別賭博的情形不同，後者要分別評價。\n\n七、答題時的順序。賭博罪的題目可以固定用四個問句：場所是不是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的是不是財物；有沒有落入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的但書；最後才處理共犯與罪數。本題把四個問句分散在四個選項裡，各問一格。\n\n八、對向犯的其他例子。對向犯的結構是兩個行為方向相反而互為對象，除了賭博之外，行賄與受賄、販賣與購買也屬同一類。它們的共同特徵是：少了對方，自己的構成要件就無法實現，但這並不使雙方成為共同正犯。\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26",26,"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 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而以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28",28,"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屋內其實空無…",{"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25",25,"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 241 條之略誘罪？",{"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29",29,"甲自外返家，看見有一爛醉如泥的流浪老漢乙，氣若游絲，躺臥在自己家門口。甲擔心乙如果死…",{"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24",24,"甲得知 A 為非法居留之外勞，甲告知 A 如不與其為性交行為，將告發其非法居留情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30",30,"A 女發生外遇，最近行蹤常常交代不清，行為異常，其先生甲已起心懷疑一陣子。後來甲為了…",[],{"id":46,"number":47,"stem":71},"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 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id":50,"number":51,"stem":73},"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75,1789445445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