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2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28",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28,"single","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屋內其實空無一人。約 20 分鐘後，消防隊獲報後前往救火，消防員丙身著齊全的消防裝備進入火場，但還是被突然坍塌的梁柱壓死。乙的友人丁聽聞乙宅失火，以為乙仍在屋內，便奮不顧身衝進火場救乙。丁進入火場，雖然自知屋內已經充滿濃煙，但僅使用一般棉質口罩罩住口鼻。丁因吸入過多濃煙而死亡。關於甲之行為的犯罪評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針對丙衝入火場後，被梁柱壓死，為「打擊失誤」","針對丁衝入火場，被濃煙嗆死，為「等價客體錯誤」","丁使用一般棉質口罩進入火場，因吸入過多濃煙而死亡，係屬結果無法避免之情形，甲可據此排除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丙衝入火場後，不是因為火勢致死，而是遭坍塌的梁柱壓死，此屬於重大之因果偏離，甲可據此排除死亡結果之客觀歸責","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放火殺人的案型中，第三人因救火或救人而死亡時，屬於打擊失誤、客體錯誤，還是客觀歸責的問題。\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規定：「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乙獨居的小木屋屬於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甲的放火行為已合致本項。就丙的死亡而言，甲的殺人故意所指向的客體是乙，死亡結果卻發生在甲根本沒有預想到的丙身上，這是行為所生結果與行為人所瞄準客體不一致的情形，通說稱為打擊失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甲瞄準的是屋內的乙，結果落在事後進入火場的消防員丙身上，屬打擊失誤。\n(B) 錯誤。等價客體錯誤指行為人對攻擊對象的同一性發生誤認，本題甲對丁根本沒有攻擊的意思，丁是自行進入火場的第三人，不是甲誤認的對象。\n(C) 錯誤。丁自知屋內充滿濃煙仍僅以一般棉質口罩進入，屬被害人自陷風險的問題；即使結論上可以排除歸責，理由也不是結果無法避免。\n(D) 錯誤。消防員進入火場救火，遭坍塌梁柱壓死，仍在放火行為所製造的風險範圍之內，不是重大的因果偏離。\n【涵攝步驟】第一步確認基礎行為：甲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並且是為了殺害乙。第二步把兩名死者分開：丙是履行職務進入火場者，其死亡與放火行為的風險關連未中斷；丁是自願冒險進入者，屬被害人自我負責。第三步看四個標籤各自對應哪一層，只有 (A) 放對了格子。\n【記憶點】瞄準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是同一人，是打擊失誤；打中的正是所瞄準的那一人而只是認錯了身分，才是客體錯誤。","一、基礎行為的定位。《中華民國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所稱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指的是平常供人起居之用，不以放火當時屋內有人為必要。乙雖然在外地出差，小木屋仍是他日常居住之處，因此甲的行為合致本項；至於甲另有殺害乙的意思，屬於故意層面的另一個評價。\n\n二、錯誤論的兩個格子。客體錯誤處理的是行為人對攻擊對象同一性的誤認，行為人打中的正是自己瞄準的那一個人，只是認錯了人。打擊失誤處理的則是行為偏離，行為人瞄準的是某一個對象，結果卻落在另一個對象身上。本題丙是在放火之後才因為救火而進入火場，甲既沒有把丙誤認為乙，也沒有對丙有任何攻擊的意思，因此只能落在打擊失誤那一格。\n\n三、客觀歸責的兩個抗辯。選項 (C)(D) 提出的是排除歸責的兩種常見理由。重大因果偏離指的是實際的因果歷程與一般生活經驗的預期相差極遠；而房屋起火後梁柱坍塌，正是火災的典型危險，談不上偏離。至於丁的死亡，真正可以討論的是被害人自我負責：丁在明知濃煙密布的情況下，仍只戴棉質口罩進入，這是自願承擔風險，而選項 (C) 給出的理由卻是結果無法避免，理由與結論並不相稱。\n\n四、實務見解與學說的位置。錯誤論與客觀歸責都不是條文字面上的概念，《中華民國刑法》第 17 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條文只在加重結果犯的場合寫出可預見性，其餘的歸責判斷都靠學說與實務累積。本題的分辨點正是落在這一層。\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丙換成路過而被落石砸中的行人，或把丁換成受過訓練並配備裝備的救難人員，兩個標籤的歸屬就會重新洗牌，答題的動作仍然是先分清誰是被瞄準的、誰是自行介入的。\n\n六、答題時的順序。錯誤論與客觀歸責的題目，先確定行為人瞄準的是誰、實際受害的是誰，兩者是否為同一人。同一人而認錯身分，是客體錯誤；不同人而結果偏離，是打擊失誤；受害者根本不在行為人的攻擊範圍內而是自行進入危險，則要走客觀歸責的討論。本題三名關係人剛好對應這三種位置。\n\n七、職業救助者與自願救助者。丙是身著齊全裝備、依職務進入火場的消防員，丁則是未受訓練、僅戴棉質口罩而自願衝入的友人。兩人的差別不在於誰比較勇敢，而在於一個是社會分工所預期的風險承擔者，另一個是自行決定介入的第三人。這個差別正是選項 (C) 與 (D) 分開設計的理由。\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27",27,"有關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29",29,"甲自外返家，看見有一爛醉如泥的流浪老漢乙，氣若游絲，躺臥在自己家門口。甲擔心乙如果死…",{"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26",26,"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 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而以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30",30,"A 女發生外遇，最近行蹤常常交代不清，行為異常，其先生甲已起心懷疑一陣子。後來甲為了…",{"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25",25,"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 241 條之略誘罪？",{"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31",31,"甲潛入他人屋內竊得財物若干，發現女主人 A 正在洗澡，透過門縫偷窺 A 沐浴。A 驚…",[],{"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自外返家，看見有一爛醉如泥的流浪老漢乙，氣若游絲，躺臥在自己家門口。甲…",75,178944544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