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2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29",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29,"single","甲自外返家，看見有一爛醉如泥的流浪老漢乙，氣若游絲，躺臥在自己家門口。甲擔心乙如果死在自己家門前，實在大觸霉頭，於是將乙拖移至派出所門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A":16,"B":17,"C":18,"D":19},"無義務遺棄罪","有義務遺棄罪","無罪","殺人未遂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把無自救力之人從自宅門口移置派出所門口，是否成立遺棄罪。\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規定：「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的遺棄，指的是使無自救力之人陷於孤立無援、生命身體受威脅的狀態。甲雖然把乙從自家門口拖走，但移置的地點是派出所門口，那裡有值勤員警並且是隨時可以獲得救助的處所，乙受保護的可能性不減反增，未因甲的行為而陷於無人照管的境地，因此不合致遺棄行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不成立。無義務遺棄仍以遺棄行為為前提，甲的移置行為並未使乙陷於孤立無援。\n(B) 不成立。有義務遺棄以行為人對被害人負有法令、契約或其他事由所生的保護義務為前提，甲與乙素不相識，乙只是躺臥在甲家門口，甲並未因此承擔保護義務。\n(C) 正確。既無遺棄行為，也不成立其他犯罪，甲的行為不罰。\n(D) 不成立。甲的動機是不希望乙死在自家門前，並無殺人的故意，其移置行為在客觀上也未升高乙的死亡風險。\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客體須為無自救力之人，乙爛醉如泥、氣若游絲，合致此一要件。要件二是遺棄行為，須使該人脫離保護而陷於危險；甲把乙移至派出所門口，保護的可能性提高，此一要件不合致。要件三在有義務遺棄的類型還要問保護義務的來源，甲與乙之間沒有任何足以產生該義務的法律關係。三個要件之中有兩個不成立，結論是不罰。\n【記憶點】遺棄看的是保護狀態有沒有變差，不是被害人被移到哪裡。","一、兩種遺棄的分工。《中華民國刑法》第 293 條第 1 項是無義務遺棄，處罰任何人對無自救力之人所為的遺棄；有義務遺棄則另外要求行為人負有保護義務，法定刑也重得多。本題選項 (A)(B) 就是把這兩種類型並列，測驗考生是否先確認遺棄行為本身。\n\n二、遺棄行為的內涵。遺棄可以是移置，也可以是遺留不顧。判斷的核心不在於行為人有沒有移動被害人，而在於被害人受保護的狀態是否因此惡化。甲的動機固然自私，只是怕觸霉頭，但刑法評價的是行為在客觀上造成的危險，而不是動機是否高尚。把人放在派出所門口，客觀上比放在私人住宅門口更容易被發現、更容易獲得救護。\n\n三、要件拆解與陷阱。本題的陷阱有兩層。第一層是把動機當作故意：甲的想法確實不值得稱許，但那不等於遺棄故意。第二層是把移動當作遺棄：條文用的字是遺棄，不是移動，兩者的差別就在保護狀態。\n\n四、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94-1 條處理的是依民法親屬編對無自救力之人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在該條所列情形下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時，其行為不罰。該條的前提是行為人本來就負有義務，與本題甲根本不負義務的情形並不相同，不可互相套用。\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派出所門口換成人煙罕至的山區、或換成深夜無人的巷底，遺棄行為的判斷立刻翻轉；把甲換成乙的同居人或送醫途中的救護人員，則要先處理保護義務的來源。\n\n六、答題時的順序。遺棄罪的題目可以固定用三個問句：被害人是不是無自救力之人；行為人有沒有保護義務；行為有沒有使被害人受保護的狀態變差。三個問句依序回答，就能在無義務遺棄、有義務遺棄與不罰之間定位。\n\n七、動機在刑法評價中的位置。甲的想法是怕觸霉頭，這在道德上不值得稱許，但刑法處罰的是行為對法益所生的危險，而不是行為人的心地。把動機與故意混為一談，是這一類題目最常見的失分原因；反過來說，動機良善也不會讓一個已經合致構成要件的行為變成不罰。\n\n八、地點的意義。題幹把移置的終點寫成派出所門口，而不是巷口或空地，這個選擇不是隨手寫的：派出所是有人常駐、隨時可以提供協助的處所，這一點直接決定了保護狀態的判斷結果。\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28",28,"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屋內其實空無…",{"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30",30,"A 女發生外遇，最近行蹤常常交代不清，行為異常，其先生甲已起心懷疑一陣子。後來甲為了…",{"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27",27,"有關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31",31,"甲潛入他人屋內竊得財物若干，發現女主人 A 正在洗澡，透過門縫偷窺 A 沐浴。A 驚…",{"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26",26,"甲為補習班教師，該班有 15 歲之學生乙女，甲某日趁乙在領取講義時，假裝不小心而以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32",32,"甲計畫在某百貨公司竊取一疊禮券（市價新臺幣 5 萬元），贈送給父親乙作為祝壽禮。把禮…",[],{"id":46,"number":47,"stem":71},"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id":50,"number":51,"stem":73},"A 女發生外遇，最近行蹤常常交代不清，行為異常，其先生甲已起心懷疑一陣子…",75,178944544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