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3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30",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30,"single","A 女發生外遇，最近行蹤常常交代不清，行為異常，其先生甲已起心懷疑一陣子。後來甲為了掌握 A女行蹤，在 A 女的座車上安裝 GPS。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A":16,"B":17,"C":18,"D":19},"甲符合無故竊聽之構成要件行為","甲符合無故竊錄之構成要件行為","甲符合意圖散布而無故竊錄之構成要件行為","無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在他人車輛上安裝 GPS 追蹤器，依實務見解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的哪一款。\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甲在 A 女座車上裝設 GPS，該裝置持續記錄車輛的位置與移動軌跡並形成電磁紀錄，而 A 女駕車往來何處，屬於他人不欲為外人所知的非公開活動。甲既非有正當權源，即屬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竊聽指的是取得聲音，而 GPS 取得的是位置資料，不是聲音。\n(B) 正確。如前所述，GPS 所形成者為電磁紀錄，符合第 2 款的竊錄。\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甲的目的在掌握 A 女行蹤，並無散布、播送或販賣的意圖。\n(D) 錯誤。甲已合致前述第 2 款的構成要件，並非無罪；夫妻關係也不能作為無故的正當事由。\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無故，對應甲未經 A 女同意，也沒有法令上的依據。要件二是行為態樣，第 1 款是窺視竊聽、第 2 款是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GPS 落在第 2 款的電磁紀錄。要件三是客體須為非公開之活動，對應 A 女駕車行止的軌跡；縱使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長時間的位置串連成完整行蹤，仍非公開。\n【記憶點】GPS 記錄的是軌跡不是聲音，走的是竊錄那一款。","一、條文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兩款的差別在於行為態樣，選項 (A)(B) 就是拿它們來對比。\n\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第一個陷阱是把 GPS 想成竊聽。竊聽的對象是言論、談話這一類聲音資訊，而 GPS 回傳的是座標，兩者的資料型態不同。第二個陷阱是非公開活動的認定：車輛行駛在道路上，單一時點確實是任何人都看得見的，但把長時間的座標串接起來所呈現的生活軌跡，並不是外人在一般情況下可以掌握的資訊，這正是實務把它認定為非公開活動的理由。\n\n三、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處理的是提供場所工具、意圖散布播送販賣、以及製造散布竊錄內容三種延伸行為，都比單純竊錄多了一個主觀或客觀的要素。選項 (C) 把散布意圖加了進來，正是要測驗考生有沒有讀到這個差別。\n\n四、實務見解的位置。GPS 追蹤是否屬於竊錄非公開活動，條文字面沒有直接回答，因為條文只寫出行為態樣與客體，並未定義何謂非公開。本題所稱之依實務見解，指的就是這一層的補充。\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 GPS 換成在車內安裝錄音設備，答案會移到竊聽或以錄音竊錄；換成在公司配發的車輛上由雇主安裝，則要先處理無故這個要件是否成立。\n\n六、無故這個要件。條文用的字是無故，指的是欠缺法令依據、契約約定、被害人同意或其他正當事由。配偶之間的忠誠義務屬於民事上的關係，不能作為刑法上蒐證的正當事由，因此甲不能主張自己是為了確認外遇而有正當理由。\n\n七、答題時的順序。妨害秘密的題目建議先問資料型態：取得的是聲音、影像，還是位置或其他電磁紀錄。再問取得方式是窺視竊聽還是竊錄。最後問有沒有額外的意圖，例如散布、播送、販賣或營利。三步走完，條文與款次就定下來了。\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29",29,"甲自外返家，看見有一爛醉如泥的流浪老漢乙，氣若游絲，躺臥在自己家門口。甲擔心乙如果死…",{"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31",31,"甲潛入他人屋內竊得財物若干，發現女主人 A 正在洗澡，透過門縫偷窺 A 沐浴。A 驚…",{"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28",28,"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屋內其實空無…",{"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32",32,"甲計畫在某百貨公司竊取一疊禮券（市價新臺幣 5 萬元），贈送給父親乙作為祝壽禮。把禮…",{"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27",27,"有關刑法第 266 條賭博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33",33,"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符合刑法強盜罪之構成要件行為？",[],{"id":46,"number":47,"stem":71},"甲自外返家，看見有一爛醉如泥的流浪老漢乙，氣若游絲，躺臥在自己家門口。甲…",{"id":50,"number":51,"stem":73},"甲潛入他人屋內竊得財物若干，發現女主人 A 正在洗澡，透過門縫偷窺 A …",75,1789445445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