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31",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31,"single","甲潛入他人屋內竊得財物若干，發現女主人 A 正在洗澡，透過門縫偷窺 A 沐浴。A 驚覺有人隨即大聲喊叫，男屋主 B 驚醒後發現甲在屋內，對甲大聲喝斥，甲為脫免逮捕急忙將所竊得財物丟在地上，並握拳表示：  「不可追來、否則對你不利」  ，B 雖然不怕，但心想已無財物損失，不想與甲糾纏，乃放任甲離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進入他人住宅竊盜之行為，應構成加重竊盜罪","甲雖已將所竊得財物丟在地上後逃逸，但依實務見解仍屬竊盜既遂","甲為脫免逮捕而當場對 B 施脅迫，構成刑法第 329 條之準強盜罪","甲偷窺 A 沐浴，不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的無故窺視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竊盜既遂的認定、準強盜罪中脅迫的程度，以及《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項第 1 款窺視罪的手段要件。\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本條把竊盜擬制為強盜，法定刑因此大幅提高，依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解釋的意旨，該條所稱之強暴脅迫，必須達到使被害人難以抗拒的程度，才符合罪刑相當。甲只是握拳並說不可追來，B 不但不害怕，還自行決定放任甲離去，尚未達到難以抗拒的程度。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甲潛入他人屋內行竊，該當加重竊盜的類型，本選項的敘述與此相符。\n(B) 敘述正確。依實務見解，竊盜是否既遂以財物是否已移入行為人的實力支配為準，甲既已竊得財物，事後將之丟棄不影響既遂的認定。\n(C) 敘述錯誤。甲當場所施的脅迫未達使人難以抗拒的程度，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之準強盜罪。\n(D)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甲是透過門縫以肉眼偷窺，未利用工具或設備。\n【涵攝步驟】就竊盜部分，甲已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既遂；侵入住宅行竊則落入加重的類型。就準強盜部分，先確認甲是竊盜行為人並且是為脫免逮捕，這兩個要件都合致，但當場施以強暴脅迫的程度要件不合致。就窺視部分，行為態樣要件要求利用工具或設備，甲以肉眼為之，不合致。\n【記憶點】準強盜的脅迫要看程度，窺視罪的手段要看有沒有工具。","一、三個爭點分屬三條。本題把一段連續的事實切成三個評價層：竊取財物、脫免逮捕時的脅迫、以及偷窺。四個選項各自對應其中一層，其中 (A)(B) 講竊盜，(C) 講準強盜，(D) 講妨害秘密。\n\n二、準強盜的結構與釋字第 630 號。《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的立法方式是把竊盜或搶奪加上特定目的與當場的強暴脅迫，直接以強盜論。問題在於強盜罪的法定刑遠高於竊盜，若對強暴脅迫不設程度要求，輕微的推擠也會被擬制為強盜。司法院釋字第 630 號解釋因此把該條所稱之強暴脅迫限縮解釋為已達使人難以抗拒的程度。本題 B 的反應正是命題者用來說明程度不足的事實：B 雖然不怕，卻是基於已無財物損失的考量而放任甲離去。\n\n三、竊盜既遂的判準。《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竊取的完成以破壞原持有並建立新持有為準，實務上稱為實力支配的移轉。甲把財物丟在地上，是既遂之後的處分，不能回過頭來否定既遂。\n\n四、妨害秘密的手段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第 1 項第 1 款把行為態樣寫成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工具或設備因此是獨立的要件，而不只是描述。甲透過門縫以肉眼偷窺，欠缺這個要件；如果甲改以手機鏡頭伸入門縫，答案就會翻轉。\n\n五、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強盜與準強盜是兩條不同的路徑，前者是強盜加上加重事由，後者是竊盜或搶奪經擬制而來，不可混用。\n\n六、答題時的順序。這一類把一段連續事實切成多個評價層的題目，最省時的作法是先在心裡把行為排成時間軸：進入住宅、竊取財物、被發現、丟棄財物、言語恫嚇、離去，以及過程中的偷窺。再把每個選項對應到時間軸上的某一段，就不會被選項的排列順序牽著走。本題 (A) 與 (B) 對應前半段，(C) 對應恫嚇那一刻，(D) 對應偷窺那一刻。\n\n七、被害人反應的證據意義。題幹寫 B 雖然不怕，卻心想已無財物損失而放任甲離去。這一句同時提供了兩個資訊：一是脅迫的強度不足，二是 B 的容忍出於自己的權衡而不是被壓制。準強盜的程度要件判斷，靠的正是這一類具體反應，而不是行為人說了什麼狠話。\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30",30,"A 女發生外遇，最近行蹤常常交代不清，行為異常，其先生甲已起心懷疑一陣子。後來甲為了…",{"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32",32,"甲計畫在某百貨公司竊取一疊禮券（市價新臺幣 5 萬元），贈送給父親乙作為祝壽禮。把禮…",{"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29",29,"甲自外返家，看見有一爛醉如泥的流浪老漢乙，氣若游絲，躺臥在自己家門口。甲擔心乙如果死…",{"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33",33,"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符合刑法強盜罪之構成要件行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28",28,"甲在乙所獨居的小木屋放火，欲藉此殺害乙。放火時，甲不知乙正好在外地出差，屋內其實空無…",{"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34",34,"下列敘述何者不是刑法上的侵占行為？",[],{"id":46,"number":47,"stem":71},"A 女發生外遇，最近行蹤常常交代不清，行為異常，其先生甲已起心懷疑一陣子…",{"id":50,"number":51,"stem":73},"甲計畫在某百貨公司竊取一疊禮券（市價新臺幣 5 萬元），贈送給父親乙作為…",75,178944544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