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33",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33,"single","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符合刑法強盜罪之構成要件行為？",{"A":16,"B":17,"C":18,"D":19},"甲使用仿真假槍指著 A，問 A 要錢還是要命，A 因此交出錢包給甲","甲持刀至早餐店，命店員 A 將店內現金交出，A 則出拳將甲制伏","甲加班後回家行經公園，發現已被他人用繩索綑綁並毆打至奄奄一息的 A，甲即取走 A 所戴金錶一只","甲猛力毆打 A 之子 B，要求 A 交出所有身上財物，A 遂將自己所持有的全部現金交給甲","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盜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也就是行為人必須自己施用手段而使被害人不能抗拒。\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手段行為必須由行為人施用，並且與取得財物之間有手段目的的關連。選項 (C) 中，A 之所以奄奄一息，是他人所為，甲只是路過發現後取走金錶，甲自己並未施用該項所列的任何手段，故選 C。\n【逐項排除】\n(A) 符合。甲以仿真假槍指著 A 並問要錢還是要命，屬於以脅迫使人不能抗拒，A 因此交出錢包。\n(B) 符合。甲持刀命店員 A 交出現金，脅迫之手段行為已經實行；A 出拳將甲制伏，影響的是既遂或未遂，不影響構成要件行為的存在。\n(C) 不符合。A 的不能抗拒狀態是他人造成的，甲既未施用強暴脅迫，也沒有以他法製造該狀態，欠缺本罪的手段行為。\n(D) 符合。甲猛力毆打 A 之子 B 以迫使 A 交付財物，強暴不以直接施加於財物持有人為必要，對在場的第三人施強暴而壓制持有人的意思，同樣落在本項的手段之內。\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不法所有意圖，四個選項的甲都有取財的意思。要件二是手段行為，(A) 與 (B) 都是脅迫、(D) 是對第三人的強暴，(C) 則沒有任何來自甲的手段。要件三是至使不能抗拒，須為前述手段所致；(C) 的不能抗拒與甲的行為之間欠缺因果。要件四是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四個選項都具備，但欠缺手段的 (C) 只能落到其他財產犯罪去評價。\n【記憶點】強盜罪要問的是誰製造了不能抗拒的狀態。","一、條文結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是取物型的強盜，第 2 項是得利型，其後並就加重結果、未遂與預備分別設有規定。本題四個選項都在檢驗第 1 項的手段要件。\n\n二、手段與結果的因果。第 1 項的體例是手段加結果再加取財：先有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因而使被害人至使不能抗拒，再取走或使其交付財物。三者必須連成一串。選項 (C) 的事實把第一環抽掉了，只剩下被害人客觀上不能抗拒與甲取財兩件事，因此不能成立強盜。\n\n三、既遂未遂與構成要件行為的區別。選項 (B) 是本題第二個容易失分的地方。A 出拳把甲制伏，代表甲沒有取得財物，但題目問的是何者不符合強盜罪的構成要件行為，而不是何者成立強盜既遂。手段行為已經實行，構成要件行為存在，只是停留在未遂。\n\n四、對第三人施強暴。選項 (D) 測驗的是強暴的對象。條文寫的是以強暴、脅迫等方法至使不能抗拒，並未限定手段必須施加於持有財物之人身上，因此毆打在場的親人以壓制持有人的抵抗意思，仍在本項射程之內。\n\n五、易混淆條文的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的竊盜，是趁人不知或不備而破壞他人的持有，與強盜的差別正在於有沒有壓制被害人抗拒能力的手段。選項 (C) 的事實比較接近趁被害人已經無法抗拒而取財，命題者把它擺在強盜的四個要件旁邊，就是要考生把手段那一格空出來看。至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是在強盜成立之後才處理的加重問題，與本題所問的構成要件行為分屬兩個層次。\n\n六、答題時的順序。強盜罪的題目建議依條文的順序跑一次：不法所有意圖、手段行為、至使不能抗拒、取物或使其交付。四個要件缺一不可，而命題者通常只拆掉其中一個。本題拆掉的是手段行為，而且拆得相當隱蔽，因為 (C) 的被害人客觀上確實處於不能抗拒的狀態。\n\n七、與相近罪名的關係。行為人利用被害人既存的不能抗拒狀態而取財，與自己製造該狀態而取財，在不法內涵上有明顯差距，這正是強盜罪法定刑遠高於竊盜罪的理由。把兩者混為一談，等於把加重的理由抽掉了卻還維持加重的效果。\n\n八、既遂未遂的位置。強盜罪的既遂以取得財物為準，手段已實行而未取得財物者為未遂。這一層與構成要件行為存在與否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把兩者混在一起，就會把成立未遂的案例誤判成不符合構成要件行為。\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32",32,"甲計畫在某百貨公司竊取一疊禮券（市價新臺幣 5 萬元），贈送給父親乙作為祝壽禮。把禮…",{"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34",34,"下列敘述何者不是刑法上的侵占行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31",31,"甲潛入他人屋內竊得財物若干，發現女主人 A 正在洗澡，透過門縫偷窺 A 沐浴。A 驚…",{"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35",35,"甲經營之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危機欲向乙借錢，但因怕乙拒絕借他錢周轉，乃騙乙表示其欲投資海…",{"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30",30,"A 女發生外遇，最近行蹤常常交代不清，行為異常，其先生甲已起心懷疑一陣子。後來甲為了…",{"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36",36,"屏東東港籍漁船行經公海時，高雄市籍的船員甲遭菲律賓海岸巡防隊隊員乙開槍射擊死亡。關於…",[],{"id":45,"number":46,"stem":70},"甲計畫在某百貨公司竊取一疊禮券（市價新臺幣 5 萬元），贈送給父親乙作為…",{"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5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