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3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38",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38,"single","甲為 17 歲高二男生，精力旺盛，喜看 A 片，與同校高一未滿 16 歲女生乙、丙、丁、戊於 1 個月內先後各發生性行為 1 次，嗣以再與乙性交時，為乙之導師發覺報警移送檢察官偵查，乙、丙、丁、戊及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均未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反覆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罪，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甲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罪，因不屬於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甲已觸犯刑法第 227 條之罪 4 次，有反覆實施之虞，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甲所犯之罪，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之規定羈押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預防性羈押的罪名清單，以及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時可否羈押。\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規定：「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29-1 條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甲行為時為 17 歲高二學生，未滿十八歲，其所犯之罪依此須告訴乃論；題示乙、丙、丁、戊及其他有告訴權之人都沒有提出告訴，正落入前述但書，法院因此不得依該條羈押，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反覆觸犯雖然符合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但仍受該款但書的限制。\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之罪包括「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並非不屬預防性羈押的罪名。\n(C) 錯誤。犯罪次數多寡不影響但書的適用，關鍵仍在有沒有合法的告訴。\n(D) 正確。所犯之罪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落入但書，不得依該條羈押。\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該項各款之罪且嫌疑重大，甲與四名未滿十六歲女生發生性行為，形式上落在第 2 款所列的罪名之內。要件二是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一個月內四次先後為之，這一格也可能成立。要件三是該款但書的消極要件：所犯若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即不在此限。甲未滿十八歲，其所犯之罪須告訴乃論而無人告訴，第三格把前兩格的結論全部擋下。\n【記憶點】預防性羈押先看罪名在不在清單，再看那一款的但書有沒有把它退回來。","一、條文結構。《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是預防性羈押的本體，採柱句加各款的體例，柱句寫出共通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各款則逐一列出得為預防性羈押的罪名群組。第 2 項則規定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n\n二、但書的位置很關鍵。告訴乃論的限制不是寫在柱句，而是寫在第 2 款的末尾；該款除妨害性自主那一組外，還列了傷害、重傷、殺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與性騷擾防治法之罪，但書附在整款之後。位置決定射程：這個限制只管第 2 款所列的罪名，而不是對全部各款一體適用。本題正好落在第 2 款，所以但書用得上。\n\n三、告訴乃論的來源在刑法。《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第 2 款但書只寫其須告訴乃論，至於哪些情形須告訴乃論，要回到刑法去找。《中華民國刑法》第 229-1 條把兩種情形列為告訴乃論，其中一種正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本題把甲的年齡設定為 17 歲，就是為了觸發這一條；如果甲已滿十八歲，答案會完全不同。\n\n四、要件拆解與陷阱。三個錯誤選項分別從反覆實行、罪名清單、犯罪次數三個角度切入，共同點是都停在柱句的要件上，沒有讀到但書。這正是規則所要防的形狀：只讀到條文的前半段，就把有例外的規則當成絕對規則。\n\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把甲的年齡改成 18 歲以上，告訴乃論的前提消失，預防性羈押的其他要件就要逐一檢驗；把被害人年齡改成十六歲以上，適用的刑法條文也會隨之改變，而是否列在第 2 款之內就要重新確認。\n\n六、答題時的順序。羈押題的固定動作是：先確認羈押的類型是一般羈押還是預防性羈押；再確認所犯之罪有沒有列在該類型的罪名之內；最後回頭讀那一款有沒有附帶的限制。本題三步的答案分別是預防性羈押、有列入，以及但書把它退了回來。\n\n七、告訴乃論在羈押上的意義。告訴是追訴條件，欠缺追訴條件時，案件根本無法進入實體審理，自然也沒有為了防止反覆實行而先行剝奪人身自由的正當性。這是該款但書在體系上的理由，也說明了為什麼犯罪次數再多都不能取代告訴。\n\n八、年齡在本題出現了兩次。甲是 17 歲的行為人，被害人則是未滿 16 歲的同校學生。兩個年齡各自對應不同的規定，一個決定所犯之罪是否告訴乃論，另一個決定該罪的類型，作答時不要把它們混在一起讀。\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37",37,"甲涉犯普通強盜罪全程被身為法官的乙所目擊。偵查中，檢察官丙將乙列為證人並傳喚其到場訊…",{"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39",39,"司法警察拘提犯罪嫌疑人甲到警局接受詢問，警察為使甲解除心防，佯稱只是聊聊，不必選任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36",36,"屏東東港籍漁船行經公海時，高雄市籍的船員甲遭菲律賓海岸巡防隊隊員乙開槍射擊死亡。關於…",{"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40",40,"檢察官對目擊證人行主詰問：「你當場目擊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酒駕肇事並犯肇事逃逸罪，是嗎…",{"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35",35,"甲經營之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危機欲向乙借錢，但因怕乙拒絕借他錢周轉，乃騙乙表示其欲投資海…",{"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41",41,"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乙部分判決有…",[],{"id":45,"number":46,"stem":70},"甲涉犯普通強盜罪全程被身為法官的乙所目擊。偵查中，檢察官丙將乙列為證人並…",{"id":49,"number":50,"stem":72},"司法警察拘提犯罪嫌疑人甲到警局接受詢問，警察為使甲解除心防，佯稱只是聊聊…",75,1789445445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