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3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39",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39,"single","司法警察拘提犯罪嫌疑人甲到警局接受詢問，警察為使甲解除心防，佯稱只是聊聊，不必選任律師到場，並稱事實交待清楚之後，即可返家，甲為免被解送檢察官，表示願意配合，警察隨即開始製作筆錄，甲坦承犯行。關於甲自白警詢筆錄證據能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警察並未使用強暴、脅迫之手段，甲之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甲於警察詢問時之自白，並非於法官面前作成，屬審判外之陳述，自不得作為證據","警察誘導使甲放棄辯護權，只要出於惡意，警詢筆錄中甲之自白，即不得作為證據","警察誘導使甲放棄緘默權而自白，未必屬惡意，法院就該自白之證據能力仍可權衡","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警察佯稱不必選任律師而取得自白時，該自白的證據能力如何認定。\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警察佯稱不必選任律師到場，違反了這一款的告知義務。《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而《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1 項就此設有原則排除的效果，並在但書中保留例外：須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並且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才不在排除之列。甲是被拘提到場者，警察的作法若係出於惡意，自白即無證據能力，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證據排除不以強暴、脅迫為限，違反告知義務同樣會發動前述準用的排除。\n(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該項的射程逐字限於被告以外之人，甲是被告本人，其警詢自白不在該項所定之列。\n(C) 正確。依前述規定，出於惡意者其自白不得作為證據。\n(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的權衡，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前提；本題已有前述明定的排除規定，不再回到權衡。\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主體與情境，對應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到場的甲。要件二是違反的規定，對應警察佯稱不必選任律師。要件三是準用的效果，違反該款者準用前述排除規定。要件四是但書的兩個條件，本題警察是為解除甲的心防而刻意為之，難以認為非出於惡意。\n【記憶點】告知義務違反走的是明文排除加但書，不是一般的權衡條款。","一、兩條的串接。本題的推論路徑要跨兩條、三個節點。起點是《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它列出訊問被告前應告知的事項，其中第 2 款是緘默權、第 3 款是選任辯護人的權利。中繼是《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2 項，它把違反第 9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或第 2 項的情形，準用第 1 項。終點是《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1 項所定的效果，它與中繼同屬一條，該條第 2 項是以準用前項規定回指同條第 1 項：原則不得作為證據，但書則保留非出於惡意且出於自由意志的例外。\n\n二、原則排除與權衡的分工。《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的開頭寫的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這幾個字就是分工的界線。凡是法律已經就特定的程序違反明定證據能力的處理方式，就依該規定辦理；只有在沒有明文的情況下，才由法院進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權衡。選項 (D) 的敘述把順序顛倒了，這是本題最需要留意的一組。\n\n三、但書的兩個條件是並列的。第 1 項但書要求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並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兩者都要具備才能例外容許。選項 (A) 只看自由意志、不看惡意，正是漏掉了其中一個條件。\n\n四、傳聞法則的射程。選項 (B) 把審判外陳述一律無證據能力的說法套到被告自己的自白上。傳聞法則處理的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的陳述，被告本人的自白另有一套規範，兩者的射程並不相同。\n\n五、要件拆解與陷阱。題幹寫警察為使甲解除心防、佯稱只是聊聊、不必選任律師，並稱交待清楚即可返家，這些描述都指向刻意誘導。惡意與否是本題但書適用的關鍵事實，命題者把它寫得相當明確。\n\n六、答題時的順序。自白證據能力的題目建議依三步走：先找出違反的是哪一條程序規定；再看該違反有沒有對應的明文排除規定；有的話讀它的但書，沒有的話才回到權衡。本題三步的答案分別是告知義務、有明文的準用排除，以及惡意與自由意志這兩個條件。\n\n七、惡意的認定。條文把方向設定為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也就是要有積極的事證支持非惡意，才有例外的空間。本題警察是為了使甲解除心防而刻意作出不實的說明，這樣的情狀難以支持非惡意的認定。\n\n八、告知義務的功能。訊問前的告知，是讓被告在陳述之前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可以行使；警察若在告知的內容上動手腳，等於在源頭上剝奪了防禦的機會。這也是為什麼違反這幾款會被連結到排除規定，而不是留給法院逐案權衡。\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38",38,"甲為 17 歲高二男生，精力旺盛，喜看 A 片，與同校高一未滿 16 歲女生乙、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40",40,"檢察官對目擊證人行主詰問：「你當場目擊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酒駕肇事並犯肇事逃逸罪，是嗎…",{"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37",37,"甲涉犯普通強盜罪全程被身為法官的乙所目擊。偵查中，檢察官丙將乙列為證人並傳喚其到場訊…",{"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41",41,"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乙部分判決有…",{"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36",36,"屏東東港籍漁船行經公海時，高雄市籍的船員甲遭菲律賓海岸巡防隊隊員乙開槍射擊死亡。關於…",{"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42",42,"甲駕車肇事致乙重傷後逃逸，警察據報予以逮捕，發現甲車內有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乃不顧甲之…",[],{"id":45,"number":46,"stem":70},"甲為 17 歲高二男生，精力旺盛，喜看 A 片，與同校高一未滿 16 歲…",{"id":49,"number":50,"stem":72},"檢察官對目擊證人行主詰問：「你當場目擊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酒駕肇事並犯肇事…",75,1789445445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