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4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40",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40,"single","檢察官對目擊證人行主詰問：「你當場目擊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酒駕肇事並犯肇事逃逸罪，是嗎？」辯護人當庭立即提出異議。下列何者不構成得異議之理由？",{"A":16,"B":17,"C":18,"D":19},"誘導訊問","意見證據","法律判斷","傳聞證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交互詰問中主詰問的異議事由，以及哪一種情形不構成得異議的理由。\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67-1 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就證人、鑑定人之詰問及回答，得以違背法令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而《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之詰問不得為之。但第五款至第八款之情形，於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第 2 項第 9 款規定：「九、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或鑑定人未行鑑定事項為之者。」本題的證人是當場目擊者，檢察官所問的正是他親身經歷的事項，並不涉及傳聞，因此傳聞證據不構成本題得異議的理由，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構成。《刑事訴訟法》第 166-1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檢察官把待證事實整段講完再要證人回答是嗎，等於把答案放進問題裡。\n(B) 構成。《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七、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者。」問句要求證人確認被告有無酒駕肇事，已帶有評價成分。\n(C) 構成。問句要證人確認被告犯肇事逃逸罪，那是法律上的評價而非事實的陳述，同屬《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稱之評論。\n(D) 不構成。證人就親眼所見作答，並非轉述他人在審判外所說的話。\n【涵攝步驟】先把檢察官的問句拆開：前半段是完整的事實敘述，後半段只留一個是嗎讓證人確認。就 (A) 而言，這個形式使證人只需附和，落入禁止誘導詰問。就 (B)(C) 而言，問句中的酒駕肇事與肇事逃逸罪都帶有評價或法律判斷。就 (D) 而言，證人是當場目擊，陳述的是自己感官所及的事，欠缺轉述他人陳述這個前提。\n【記憶點】親身目擊者的證言不是傳聞，異議要從誘導與評價下手。","一、異議制度的架構。《刑事訴訟法》第 167-1 條是異議的總則，把異議的事由概括為違背法令或不當兩類，並列出得聲明異議的主體。具體哪些詰問方式屬於違法或不當，則散落在詰問各條之中，其中最集中的一條是《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第 2 項，它以柱句加各款的方式把不得為之的詰問逐款列出。\n\n二、主詰問禁止誘導的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66-1 條第 3 項本文寫的是行主詰問時不得為誘導詰問，但該項後面接著設有例外，並在其後逐款列出得為誘導的情形，例如身分經歷等準備事項、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喚起記憶所必要者。本題檢察官的問句既不是準備事項，被告是否酒駕肇事更是本案的核心爭執，因此落不進那些例外。\n\n三、意見與法律判斷。第 2 項第 7 款把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列為不得為之的詰問，理由是證人的功能在於提供其感官所及的事實，評價與法律判斷是法院的工作。選項 (B) 與 (C) 分別對應這一款的兩個面向：前者是一般性的意見，後者是把罪名直接寫進問句。\n\n四、傳聞為何不成立。傳聞的問題出在陳述的來源：陳述人所說的內容並非自己親身感知，而是轉述他人在審判外的陳述，因此無法藉由詰問檢驗。本題的證人是當場目擊者，來源沒有斷裂，第 2 項第 9 款所定的對證人未親身經歷事項為之的情形並不存在。\n\n五、要件拆解與陷阱。這一題的四個標籤看起來都是證據法上常見的名詞，容易讓人憑印象作答。可靠的作法是把問句本身拆成形式與內容兩層：形式上是不是把答案放進問題裡，內容上有沒有要求證人作評價、有沒有要求他說出不是自己經歷的事。三個標籤能對上其中一層，剩下的那一個就是答案。\n\n六、答題時的順序。異議題的固定動作是把問句拆成形式與內容兩層：形式上看是不是誘導、是不是重複、是不是抽象不明確；內容上看有沒有要求證人作意見、推測或評論，有沒有問到他未親身經歷的事。兩層都掃過，剩下沒有被任何一格接住的那個標籤，就是答案。\n\n七、主詰問與反詰問的差別。禁止誘導詰問的規定是針對主詰問而設，反詰問的規範方式並不相同，作答時要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一個階段。本題明白寫出檢察官對目擊證人行主詰問，這句話決定了適用的是哪一條。\n\n八、異議與證據能力的區別。聲明異議處理的是詰問進行中的程序控制，證據能力則是法院最後能否採用該項證據的問題，兩者不必然同進退。\n\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39",39,"司法警察拘提犯罪嫌疑人甲到警局接受詢問，警察為使甲解除心防，佯稱只是聊聊，不必選任律…",{"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41",41,"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乙部分判決有…",{"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38",38,"甲為 17 歲高二男生，精力旺盛，喜看 A 片，與同校高一未滿 16 歲女生乙、丙、…",{"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42",42,"甲駕車肇事致乙重傷後逃逸，警察據報予以逮捕，發現甲車內有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乃不顧甲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37",37,"甲涉犯普通強盜罪全程被身為法官的乙所目擊。偵查中，檢察官丙將乙列為證人並傳喚其到場訊…",{"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43",43,"下列何種犯罪之被害人，對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不得提出再議？",[],{"id":45,"number":46,"stem":70},"司法警察拘提犯罪嫌疑人甲到警局接受詢問，警察為使甲解除心防，佯稱只是聊聊…",{"id":49,"number":50,"stem":72},"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75,1789445445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