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4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42",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42,"single","甲駕車肇事致乙重傷後逃逸，警察據報予以逮捕，發現甲車內有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乃不顧甲之反對，逕自採取甲之尿液。偵查中，甲否認有過失重傷害，檢察官乃將案件送丙機關鑑定，但未命為具結。鑑定結果認「乙係突自分隔島衝出，無法期待甲能預見及避免，甲無肇事因素」，但檢察官仍以甲涉嫌過失重傷害及肇事逃逸起訴。審判中，法官會同告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到場勘驗，告訴人在場未經具結而指訴、說明，並詳載於勘驗筆錄。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丙機關依法鑑定之書面鑑定報告，有證據能力","本件警察採取甲之尿液，不須得到檢察官或法院之同意","丙機關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僅供審判之參考，法官不受其拘束","勘驗筆錄所載告訴人之指訴、說明，有證據能力","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機關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強制採尿的發動主體，以及勘驗筆錄內未具結之告訴人陳述。\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58-3 條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告訴人就其被害經過所為之指訴，性質上是被告以外之人立於證人地位的陳述，記載於勘驗筆錄仍須依法具結。本件告訴人未經具結而指訴，依實務見解無證據能力，(D) 敘述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檢察官囑託機關鑑定所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屬法律另有規定之傳聞例外而有證據能力，且係以機關名義出具，不生個人具結之問題（其構成要件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A) 正確。\n(B)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對經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尿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司法警察即得違反其意思採取，(B) 正確。\n(C)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鑑定報告之證明力仍由法院判斷，(C) 正確。\n(D) 勘驗筆錄所載告訴人未經具結之指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3 條不得作為證據，(D) 錯誤，為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把本件事實套進要件：採尿之要件是對經逮捕到案之人、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尿得作為犯罪之證據，甲經逮捕且車內查獲毒品，均成立；鑑定之要件是依法囑託機關為之，其證明力回到自由心證；指訴之要件是陳述人立於證人地位而依法應具結，告訴人應具結而未具結，落入排除證據能力的效果。\n【記憶點】勘驗筆錄只是記載的形式，陳述人是否立於證人地位而應具結，不因寫進筆錄而改變。","要件拆解上，本題把三種取證行為排在一起比較。第一是強制採尿。《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要件有三：實施主體為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象是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人；就尿液等項另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後得作為犯罪之證據。三者齊備時該條即為授權依據，不必再取得檢察官或法院同意。這與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原則上須經法官裁定的設計方向不同，是易混淆之處。\n第二是鑑定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證據能力處理的是它能不能進法庭，證明力處理的是法院要不要採信。《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1 項本文既規定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鑑定結論縱有利於被告，檢察官仍得本於其他證據起訴，法院亦不受該結論拘束。考生最常犯的錯誤，是把有證據能力讀成法院必須採信。\n第三是勘驗中的陳述。《刑事訴訟法》第 214 條第 1 項規定：「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 214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可見勘驗程序中本來就可能出現證人陳述，也可能有當事人或辯護人在場，而各該陳述的資格要件並不因被寫進勘驗筆錄而改變。告訴人到場所為之指訴、說明，實質上是以證人身分描述待證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3 條應具結而未具結，即不得作為證據。\n另要注意勘驗筆錄本身與筆錄所記載之他人陳述是兩個不同的證據，前者作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有其獨立的判斷基礎，後者則回到陳述人自己的資格要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告訴人改成經合法具結之證人、或把審判中勘驗改成偵查中勘驗。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機關鑑定報告的證據能力與勘驗筆錄內未具結陳述的處理，都不是條文字面直接寫出來的。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41",41,"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乙部分判決有…",{"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43",43,"下列何種犯罪之被害人，對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不得提出再議？",{"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40",40,"檢察官對目擊證人行主詰問：「你當場目擊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酒駕肇事並犯肇事逃逸罪，是嗎…",{"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44",44,"甲因缺錢花用，竟持其所有之美工刀割破某戲院門口之海報，打算在網路上販售，而犯刑法第 …",{"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39",39,"司法警察拘提犯罪嫌疑人甲到警局接受詢問，警察為使甲解除心防，佯稱只是聊聊，不必選任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45",45,"甲之子乙業已成年，卻不務正業，且經常對甲父惡言相向。某日，甲忍無可忍，夥同友人丙共同…",[],{"id":46,"number":47,"stem":71},"甲、乙共同毆打丙致死，被提起公訴。因甲遲未到案，法院乃依法將甲通緝，並就…",{"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5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