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4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45",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45,"single","甲之子乙業已成年，卻不務正業，且經常對甲父惡言相向。某日，甲忍無可忍，夥同友人丙共同將乙施以監禁，以示懲罰。被害人乙得否委任律師對丙提起妨害自由罪之自訴？",{"A":16,"B":17,"C":18,"D":19},"得。乙對父親甲雖不得提起自訴，惟基於被害人自訴權之保障，乙仍得對共同正犯之丙涉嫌妨害自由之行為提起自訴","得。乙對共同正犯甲或丙妨害自由之行為，均得提起自訴，且依自訴不可分原則，對共同正犯丙自訴之效力及於甲","不得。乙對父親甲之行為依法既不得提起自訴，依自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對共同正犯之丙亦不得自訴","不得。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為非告訴乃論之案件，乙對父親甲之行為依法既不得提起自訴，則對共同正犯之丙亦不得自訴","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訴的身分限制，以及該限制對共同正犯是否發生主觀不可分的效果。\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規定：「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乙對其父甲不得提起自訴。惟依實務見解，該條之限制係基於自訴人與被告間的身分關係而生，其效力對象是該具身分關係之人；對於不具該身分關係之共同正犯丙，乙的自訴權並不因此受影響，仍得對丙提起自訴。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乙對甲不得自訴，對共同正犯丙仍得自訴，與上開實務見解相符，(A) 正確，為本題答案。\n(B)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規範的是同一被告犯罪事實之一部與他部，屬客觀範圍，並未就被告有數人時自訴效力及於何人設有規定；乙對甲既受《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之限制，對丙自訴之效力自不及於甲，(B) 錯誤。\n(C)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的限制只在自訴人與該尊親屬之間發生，以主觀不可分為由連帶否定對丙之自訴權，與實務見解不符，(C) 錯誤。\n(D)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罪固非告訴乃論，惟這與乙能否對丙自訴無關，(D) 錯誤。\n【涵攝步驟】把要件套進本件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本文的要件是自訴人須為犯罪之被害人，乙行動自由直接受侵害，成立；同法第 319 條第 2 項的要件是應委任律師行之，題幹已載明，成立；《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的要件是自訴對象為直系尊親屬或配偶，甲是乙之父，落在要件內，對甲不得自訴；丙無該身分關係，對丙的自訴權完整。\n【記憶點】自訴的身分限制是針對被告個人的資格障礙，被告有數人時逐一判斷，不因其中一人是尊親屬就把其他共同正犯一併排除。","要件拆解上，自訴制度的入口是《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本文要求自訴人是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但書則處理被害人欠缺行為能力或死亡時的替代提起。乙已成年、身體自由直接受侵害，符合本文的要件。《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這是自訴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題幹刻意寫出乙委任律師，就是要讓這個要件成立而把焦點推到身分限制。\n《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的文字是對於某些人不得提起，也就是把限制掛在被告的身分上，而不是把整個犯罪事實排除在自訴之外。共同正犯有數人時，每一個被告都要各自檢驗一次這個身分要件，這正是實務認為主觀上不生連帶排除效果的理由。\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要把不可分的兩個面向分開。《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該項處理的是同一被告的犯罪事實一部與他部，屬客觀範圍的問題，而且但書明文把《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的情形排除；至於被告有數人時的效力，該項並未規定。另可與《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相對照，該條處理的是自訴與公訴的先後關係，也是自訴題常見的第二個關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丙換成乙的配偶、或把甲改成旁系血親，身分要件的成立與否隨之改變；也常改問對甲部分若誤為自訴，法院應如何判決。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對共同正犯的效力範圍不在條文字面，而在最高法院對該條規範對象的解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44",44,"甲因缺錢花用，竟持其所有之美工刀割破某戲院門口之海報，打算在網路上販售，而犯刑法第 …",{"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46",46,"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經司法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仍拘提無著，且發現甲已潛逃。下列敘…",{"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43",43,"下列何種犯罪之被害人，對於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不得提出再議？",{"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47",47,"甲因涉嫌縱火燒住宅案，有證人指認被焚現場監視器內潑汽油者影像為甲，甲偵查中經檢察官傳…",{"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42",42,"甲駕車肇事致乙重傷後逃逸，警察據報予以逮捕，發現甲車內有毒品安非他命一包，乃不顧甲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48",48,"甲、乙二人共同謀議犯強盜罪，經司法警察官調查後，移送檢察官偵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因缺錢花用，竟持其所有之美工刀割破某戲院門口之海報，打算在網路上販售，…",{"id":50,"number":51,"stem":73},"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經司法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仍拘提無著，且發現甲已…",75,1789445445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