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4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47",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47,"single","甲因涉嫌縱火燒住宅案，有證人指認被焚現場監視器內潑汽油者影像為甲，甲偵查中經檢察官傳訊，無理由不到庭應訊，警察遂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拘提甲，在甲住處庭院門口拘提甲時，經甲反抗。拘提後，警察能否同時入內搜索甲之住處？",{"A":16,"B":17,"C":18,"D":19},"可。甲涉嫌重大，且傳訊不到，故可入內搜索","不可，其住處並非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不可，且不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可。甲拘提時反抗，故可入內搜索","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拘提時附帶搜索的範圍，以及無搜索票逕行搜索住宅的要件。\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附帶搜索的範圍及於受拘提人之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與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甲在住處庭院門口被拘提，屋內非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涉嫌重大且傳訊不到，是核發拘票的理由，並非入內搜索的要件，(A) 錯誤。\n(B) 住處非甲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與《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所定範圍不符，(B) 正確，為本題答案。\n(C)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警察於執行拘提時本得逕行搜索甲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C) 謂均不得逕行搜索，錯誤。\n(D)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逕行搜索住宅以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內為要件，甲已在門口被拘提，不合該款；反抗與否亦非該款要件，(D) 錯誤。\n【涵攝步驟】把要件套進本件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要件一是執行拘提、逮捕或羈押，警察持拘票拘提甲，成立；要件二是標的落在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或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屋內不落在該範圍；《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要件是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住宅內，甲人已在門口，不成立。兩條路都走不通。\n【記憶點】附帶搜索的範圍以受拘提人當時的可及範圍畫界；超出這個範圍就不能再靠附帶搜索。","要件拆解上，無票搜索在本法有數種各自獨立的路線，本題要求考生分辨其中兩種。第一種是《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其正當化基礎是保護執行人員安全與防止證據湮滅，因此範圍被限制在受拘提人當時可以立即伸手觸及的空間。第二種是《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的逕行搜索住宅，該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其第 1 款以有事實足認被告確實在內為要件，換言之被告人在屋外時，該款的事實基礎就消失了。\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另可與有票搜索的規定並列。《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該條處理的是搜索的一般客體範圍，並非無票搜索的授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28-2 條第 1 項規定：「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處理的是執行主體。\n程序上還要注意事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要求逕行搜索後三日內陳報或報告該管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同條第 4 項則規定執行後未陳報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這一組事後審查機制常與本題併同命題。\n另一條容易被混淆的路線是同意搜索與檢察官偵查中的緊急搜索。《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該項的主體是檢察官，要件是證據有滅失之虞，與第 1 項各款所處理的人在屋內的情形完全不同；本件由司法警察執行拘提，並無該項之適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拘提地點改成屋內客廳、或把甲改成在門口被逮捕後又自行返家取物，範圍判斷隨之改變；也常改問附帶搜索所扣得之物的證據能力。本題各選項可由條文字面直接判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46",46,"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經司法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仍拘提無著，且發現甲已潛逃。下列敘…",{"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48",48,"甲、乙二人共同謀議犯強盜罪，經司法警察官調查後，移送檢察官偵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45",45,"甲之子乙業已成年，卻不務正業，且經常對甲父惡言相向。某日，甲忍無可忍，夥同友人丙共同…",{"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49",49,"檢察官擬拘提被告甲。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44",44,"甲因缺錢花用，竟持其所有之美工刀割破某戲院門口之海報，打算在網路上販售，而犯刑法第 …",{"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50",50,"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地方法院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時，關於羈押程序之調查，下列…",[],{"id":45,"number":46,"stem":70},"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經司法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仍拘提無著，且發現甲已…",{"id":49,"number":50,"stem":72},"甲、乙二人共同謀議犯強盜罪，經司法警察官調查後，移送檢察官偵查。下列敘述…",75,1789445445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