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48",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48,"single","甲、乙二人共同謀議犯強盜罪，經司法警察官調查後，移送檢察官偵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傳票僅須合法送達於甲，其效力仍及於乙","傳票僅能由法官簽發","傳喚屬強制處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司法警察官不得用通知書約談甲、乙到場協助調查","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傳喚的性質與效力範圍、傳票的簽發權人，以及司法警察官通知書的使用。\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傳喚使被告負到場義務，不到場即得以拘提強制之，故傳喚屬強制處分之一種，(C) 之敘述正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傳票既須記載該被告姓名，即係對各該被告個別簽發，對甲之傳票效力不及於乙，(A) 錯誤。\n(B) 《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4 項規定：「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偵查中之傳票由檢察官簽名，(B) 謂僅能由法官簽發，錯誤。\n(C) 傳喚屬強制處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命拘提，(C) 正確，為本題答案。\n(D) 《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司法警察官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D) 錯誤。\n【涵攝步驟】把要件套進本件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的要件是被告經合法傳喚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甲、乙不到場即落在該要件內，得命拘提；傳票之記載要件指向特定被告，故甲、乙須各別傳喚；簽名要件依程序階段而定，本件已移送檢察官偵查，由檢察官簽名；通知書之要件是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本件正屬之。\n【記憶點】傳喚以到場義務與拘提為後盾，因此是強制處分，而傳票對象特定，數被告要各別傳喚。","要件拆解上，本題把到場義務的三種發動方式並列。第一種是法院或檢察官對被告的傳喚。《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其各款包括被告之姓名等識別事項、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的告知。傳票的記載對象是特定被告，因此共同被告必須各別傳喚，一張傳票的效力不會及於他人。\n第二種是視為送達的替代方式。《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這是傳票送達的例外，也常被命題者拿來測試考生是否誤以為必須每次都送達書面傳票。\n第三種是司法警察機關的通知書。《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通知書與傳票的差別在於：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且被通知人不到場時，警察並無自行拘提之權，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n易混淆之處在於強制處分的判準。傳喚之所以是強制處分，不是因為它使用了強制力，而是因為它課予到場義務並以拘提為後盾；相對地，警察通知書所生的效果是報請核發拘票，其強制性透過檢察官的判斷而實現。\n此外，傳喚與通知在後續程序上的落點也不同。被告經合法傳喚不到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即得拘提；犯罪嫌疑人經合法通知不到場者，則須由檢察官核發拘票，警察本身沒有拘提的決定權。這個差別的實益在於：警察機關無法僅憑自己的判斷把不配合的人強制帶到，仍須經過檢察官這一層審查，這是本法對司法警察權限所設的界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共同被告一人到庭是否生全體到庭之效力、改問通知書未經主管長官簽名的效果，或改問面告後未記明筆錄能否視為已送達傳票。本題各選項均可由條文字面直接判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47",47,"甲因涉嫌縱火燒住宅案，有證人指認被焚現場監視器內潑汽油者影像為甲，甲偵查中經檢察官傳…",{"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49",49,"檢察官擬拘提被告甲。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46",46,"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經司法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仍拘提無著，且發現甲已潛逃。下列敘…",{"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50",50,"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地方法院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時，關於羈押程序之調查，下列…",{"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45",45,"甲之子乙業已成年，卻不務正業，且經常對甲父惡言相向。某日，甲忍無可忍，夥同友人丙共同…",{"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51",51,"甲涉嫌於民國 105 年組織詐騙集團，經檢察官偵查後發現甲詐騙所得達新臺幣（下同）5…",[],{"id":45,"number":46,"stem":70},"甲因涉嫌縱火燒住宅案，有證人指認被焚現場監視器內潑汽油者影像為甲，甲偵查…",{"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