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4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49",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49,"single","檢察官擬拘提被告甲。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非經合法傳喚甲，檢察官不得拘提","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拘票，方得拘提甲，以保護其人身自由","拘提如由司法警察（官）執行，為有效執行，拘票得作數通，分別交由數人各別執行","為遵循管轄區域之規定，司法警察（官）不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拘提的發動要件、拘票簽發權人與執行方式。\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2 項規定：「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時，為求有效執行，拘票得製作數通交由數人各別執行，(C) 之敘述與該項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可見拘提並非一律以先經合法傳喚為前提，(A) 錯誤。\n(B) 《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偵查中之拘票由檢察官簽名，無須向法院聲請，(B) 錯誤。\n(C)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C) 正確，為本題答案。\n(D) 《刑事訴訟法》第 81 條規定：「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必要時，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或請求該地之司法警察官執行。」(D) 謂不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錯誤。\n【涵攝步驟】把要件套進本題所問：拘票之簽發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3 項準用傳票之規定，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檢察官落在自行簽發這一側；執行主體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1 項為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本題所設即為此種情形；執行方式之要件是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C) 正落在該項的文義之內；管轄區域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81 條為必要時得於區域外執行，(D) 則與之相反。\n【記憶點】偵查中的拘票由檢察官自己簽名，拘票可作數通分交數人，必要時並得越區執行。","要件拆解上，拘提的規範可以拆成發動要件、書面要件、簽發要件與執行要件四層。發動要件有兩條路線：一是《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以先行合法傳喚為前提；二是《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1 項所定的逕行拘提，以情況急迫並具備該項各款情形之一為要件，此時不必先經傳喚。兩條路線並存，正是本題 (A) 之所以錯誤的理由。\n書面要件是《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同條第 2 項列出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包括被告識別事項、案由、拘提之理由與應解送之處所。簽發要件則透過同條第 3 項準用傳票的規定而定，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這裡要與羈押區分：羈押採法官保留，押票由法官簽名；拘提則否，這是本題 (B) 的陷阱。\n執行要件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同條第 2 項允許拘票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目的在提高執行效率；而《刑事訴訟法》第 81 條則解除管轄區域的限制。\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可見逕行拘提有事後補簽拘票與釋放的配套，與一般拘提的事前簽發不同。\n執行完畢後的處理也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 80 條規定：「執行拘提後，應於拘票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時；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事由，由執行人簽名，提出於命拘提之公務員。」《刑事訴訟法》第 79 條規定：「拘票應備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告或其家屬。」可見拘票不只是授權文件，也是執行過程的紀錄與告知工具。至於跨區的協力，除《刑事訴訟法》第 81 條外，《刑事訴訟法》第 82 條規定：「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檢察官。」提供了囑託拘提的途徑。\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逕行拘提各款的適用、改問拘提後應解送之處所與時限，或改問拘票作數通時其中一通已執行的效果。本題各選項均可由條文字面直接判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48",48,"甲、乙二人共同謀議犯強盜罪，經司法警察官調查後，移送檢察官偵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50",50,"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地方法院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時，關於羈押程序之調查，下列…",{"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47",47,"甲因涉嫌縱火燒住宅案，有證人指認被焚現場監視器內潑汽油者影像為甲，甲偵查中經檢察官傳…",{"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51",51,"甲涉嫌於民國 105 年組織詐騙集團，經檢察官偵查後發現甲詐騙所得達新臺幣（下同）5…",{"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46",46,"甲涉犯強盜罪嫌重大，經司法警察持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仍拘提無著，且發現甲已潛逃。下列敘…",{"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52",52,"甲擬投資老舊日式木造社區進行都更，其中居民 A 始終不願接受。甲為利改建，唆使幫派份…",[],{"id":45,"number":46,"stem":70},"甲、乙二人共同謀議犯強盜罪，經司法警察官調查後，移送檢察官偵查。下列敘述…",{"id":49,"number":50,"stem":72},"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地方法院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時，關於羈押程序…",75,178944544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