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5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53",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53,"single","某超商所有價值約新臺幣 2400 元之洋酒失竊，警察調取該店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查閱，顯示甲涉嫌重大，警察發通知書通知甲詢問。甲依通知到場說明，但否認犯行，則警察能否違反甲之意願逕行解送檢察官訊問？",{"A":16,"B":17,"C":18,"D":19},"可，甲確實涉嫌重大，有必要儘速偵查終結該案","不可，因甲涉嫌者僅為竊盜罪，若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則可","不可，因甲非經拘提或逮捕，係依警察通知到場，不得解送","可，因甲否認犯行，有必要儘速偵查終結該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依警察通知書自行到場者，能否違反其意願解送檢察官。\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規定：「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解送的對象是經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甲依警察通知書自行到場，未經拘提亦未被逮捕，不落在其內。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涉嫌重大是發動偵查作為的理由，並非解送的要件，(A) 錯誤。\n(B)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本文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該項以逮捕或接受現行犯為前提，甲非現行犯亦未受逮捕，(B) 以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為分界，錯誤。\n(C) 甲非經拘提或逮捕，係依通知到場，不得解送，(C) 正確，為本題答案。\n(D) 否認犯行是被告的防禦權行使，並非解送的要件，(D) 錯誤。\n【涵攝步驟】把要件套進本件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第 1 項的要件是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而使用通知書，本件警察發通知書通知甲，成立；《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的要件是該被告經拘提或因通緝而被逮捕，甲兩者皆非，不成立；《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2 項的要件是逮捕或接受現行犯，亦不成立。警察因此沒有可據以解送的依據。\n【記憶點】解送以人身自由已被合法拘束為前提，依通知自行到場的人不在解送的對象之內。","要件拆解上，本題考的是人身自由拘束的層級差別。警察通知書所建立的是到場詢問的機制，《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該項的後半段已經寫明，被通知人不到場時的效果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而不是當場強制。既然不到場都只能循拘票途徑，已經到場的人自然更不能被逕行解送。\n《刑事訴訟法》第 91 條所處理的，是人身自由已經被合法拘束之後應往何處去的問題，其前提是拘提或因通緝而被逮捕。解送本身就是持續拘束人身自由的行為，因此必須有先前的合法拘束作為基礎。\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與同條第 2 項合起來，構成現行犯逮捕後的處置規則。該條第 2 項但書所設的不予解送，以罪名輕微或告訴已撤回、逾期為要件，並須經檢察官許可。本題 (B) 把這個但書的判準改寫成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方向與條文完全不同，是典型的偷換要件。\n另可注意證人的通知。《刑事訴訟法》第 196-1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被通知者若是證人，其強制手段的界線又更為嚴格。\n另可注意通知書與傳票在強制力上的落差。傳票由檢察官或審判長簽名，被告不到場即得拘提；通知書則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被通知人不到場時，警察仍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這個落差說明，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所能行使的強制力，始終被設計成須經檢察官或法官這一層審查，本題所問的解送問題只是這個原則在另一個環節上的展現。\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甲改成經拘提到案後否認犯行，解送就有依據；或改問通知書所生詢問筆錄的證據能力，以及警察逾越權限解送所取得自白的排除。本題各選項均可由條文字面判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52",52,"甲擬投資老舊日式木造社區進行都更，其中居民 A 始終不願接受。甲為利改建，唆使幫派份…",{"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54",54,"乙與丙訂定買賣古董花瓶契約，並約定翌日將花瓶交付給丙，當乙回家時，發現該花瓶已被其子…",{"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51",51,"甲涉嫌於民國 105 年組織詐騙集團，經檢察官偵查後發現甲詐騙所得達新臺幣（下同）5…",{"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55",55,"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現甲係故買贓…",{"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50",50,"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地方法院法官在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時，關於羈押程序之調查，下列…",{"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56",56,"甲自訴乙傷害，經法院判決有罪（下稱前案），甲於法院判決送達後因前揭受傷醫治無效，因傷…",[],{"id":45,"number":46,"stem":70},"甲擬投資老舊日式木造社區進行都更，其中居民 A 始終不願接受。甲為利改建…",{"id":49,"number":50,"stem":72},"乙與丙訂定買賣古董花瓶契約，並約定翌日將花瓶交付給丙，當乙回家時，發現該…",75,1789445445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