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5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54",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54,"single","乙與丙訂定買賣古董花瓶契約，並約定翌日將花瓶交付給丙，當乙回家時，發現該花瓶已被其子甲竊取變賣，致無法交付於丙，令丙無法將花瓶價賣他人而受有損失。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乙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其告訴即屬合法","乙除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外，且須指明犯人為甲，其告訴始為合法","丙亦為本案竊盜罪之直接被害人，具有告訴權，得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甲所犯之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乙僅須向偵查機關報案即可","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親屬間竊盜的告訴乃論性質，以及合法告訴是否須指明犯人。\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甲是乙之子，屬直系血親，其竊盜對乙而言是告訴乃論之罪。依實務見解，這種相對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除申告犯罪事實、表示訴追之意思外，尚須指明犯人，否則無從判斷是否具備該身分關係。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僅申告犯罪事實並表示訴追之意思，未指明犯人，尚不足以使本件告訴合法，(A) 錯誤。\n(B) 乙須併指明犯人為甲，告訴始為合法，(B) 正確，為本題答案。\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竊盜罪之直接被害人是該動產之所有人乙；丙僅因契約不能履行而受損害，屬間接受損，依《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無告訴權，(C) 錯誤。\n(D)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本件屬告訴乃論之罪，(D) 謂非告訴乃論而僅須報案，錯誤。\n【涵攝步驟】把要件套進本件事實：《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的要件是竊取他人之動產，甲竊取乙之花瓶，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的要件是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一定親屬關係，甲乙為父子，成立，故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的要件是告訴人須為犯罪之被害人，乙落在其內，丙不落在其內；合法告訴的要件則因相對告訴乃論而加上指明犯人。\n【記憶點】相對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要指明犯人，因為犯人是誰決定了這一罪到底要不要告訴。","要件拆解上，本題把實體法的告訴乃論設計與程序法的告訴要件接在一起。《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同條第 2 項則把親屬範圍擴大到五親等內血親與三親等內姻親，並將其改為告訴乃論。兩項的效果不同：第 1 項是刑的免除，第 2 項是訴追條件。甲是乙的成年兒子，落在第 1 項所稱直系血親，因而也落在第 2 項前段所稱前項親屬之內。\n所謂相對告訴乃論，指的是同一罪名是否須告訴乃論，取決於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無特定身分關係。正因為身分關係繫於犯人是誰，實務才要求告訴時必須指明犯人；如果只申告有人竊取花瓶，偵查機關無從判斷這一件到底是非告訴乃論的普通竊盜，還是須告訴乃論的親屬竊盜。這是本題最核心的推理鏈，也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不必指明犯人的原因所在。\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所定的被害人，實務採直接被害人說。竊盜罪保護的是他人對動產的所有與持有，因此直接被害人是乙。丙雖因乙無法交付花瓶而受有損害，但那是契約關係所生的財產上不利益，與竊盜行為所侵害的法益不同，屬間接受損。這一組區辨在告訴權與自訴權的題目中反覆出現。\n時間限制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條文以知悉犯人為起算點，也從側面印證了指明犯人在告訴乃論之罪中的地位。\n另可與獨立告訴權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該條讓一定身分之人取得自己的告訴權，與代理告訴不同；本題乙自己就是被害人，不必藉助該條。\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甲改成同財共居的兄弟、或改問告訴期間的起算。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指明犯人這項要求並非條文字面所明定，而是由相對告訴乃論的結構推導並經實務確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53",53,"某超商所有價值約新臺幣 2400 元之洋酒失竊，警察調取該店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查閱，顯…",{"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55",55,"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現甲係故買贓…",{"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52",52,"甲擬投資老舊日式木造社區進行都更，其中居民 A 始終不願接受。甲為利改建，唆使幫派份…",{"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56",56,"甲自訴乙傷害，經法院判決有罪（下稱前案），甲於法院判決送達後因前揭受傷醫治無效，因傷…",{"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51",51,"甲涉嫌於民國 105 年組織詐騙集團，經檢察官偵查後發現甲詐騙所得達新臺幣（下同）5…",{"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57",57,"有關刑事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某超商所有價值約新臺幣 2400 元之洋酒失竊，警察調取該店之監視器錄影…",{"id":50,"number":51,"stem":73},"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75,178944544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