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5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56",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56,"single","甲自訴乙傷害，經法院判決有罪（下稱前案），甲於法院判決送達後因前揭受傷醫治無效，因傷致死，始終未據得提起自訴之人上訴，檢察官認甲之死亡與乙之加害有因果關係，遂對乙以傷害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下稱後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死亡後，檢察官未擔當訴訟，故前案尚未確定","前案與後案為同一事實，前案既經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免訴判決","前案與後案為同一事實，前案既未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前案與後案為不同事實，前案雖經判決確定，後案仍應為實體判決","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訴人於判決後死亡時前案的確定，以及同一事實再行起訴的判決類型。\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2 項規定：「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本件甲於判決送達後死亡而始終未經上訴，前案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傷害與傷害致死依實務見解為同一事實，而《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其第 1 款所定即為曾經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免訴判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依《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承受訴訟或由檢察官擔當訴訟，以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為要件；本件甲於判決送達後始死亡，前案仍因未經上訴而確定，(A) 錯誤。\n(B) 前案已確定，後案為同一事實，應諭知免訴判決，(B) 正確，為本題答案。\n(C) 前案既已確定，(C) 謂未確定而應為不受理判決，錯誤。\n(D) 傷害致死是傷害的加重結果，依實務見解與前案為同一事實，(D) 謂為不同事實而應為實體判決，錯誤。\n【涵攝步驟】把要件套進本件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的要件是死亡發生於辯論終結前，本件發生於判決送達後，不成立；《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2 項的要件是辯論終結後死亡而由得提起自訴之人上訴，題幹明示始終未上訴，故上訴期間屆滿即確定；免訴的要件是曾經判決確定，後案與前案為同一事實，落在其內。\n【記憶點】自訴人死亡的時點決定走承受訴訟或上訴，而同一事實已有確定判決時，後案的出口是免訴。","要件拆解上，本題把自訴程序的兩個時間點分得很細。第一個時間點是辯論終結前。《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為此設計了承受訴訟與擔當訴訟的機制，目的在使程序不因自訴人喪失資格而中斷。第二個時間點是辯論終結後。此時案件已進入判決階段，程序上需要的不是承受訴訟，而是誰有權提起上訴，這正是《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2 項的功能。本題把甲的死亡時點設定在判決送達之後，就是要考生走第二種途徑，而不是誤用《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n接著是判決確定的判斷。上訴權人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者，判決即告確定；本題明示始終未據得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因此前案在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並產生實質確定力。\n第三是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傷害致死是傷害罪的加重結果犯，其基礎行為與前案完全相同，只是因發生死亡結果而加重其刑。依實務見解，加重結果犯與基本犯罪之間具有事實上的同一性，因此前案的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後案。\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免訴與不受理的分界必須記清楚。《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1 款處理的是曾經判決確定，屬實體的訴訟條件欠缺；《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2 款規定：「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處理的則是繫屬中的重行起訴，屬形式的訴訟條件欠缺。前案已確定而非仍在繫屬，因此出口是免訴而非不受理，(C) 正是誤用了這一款。\n另可注意自訴與公訴的銜接。前案是自訴程序，後案是檢察官提起的公訴，兩者的當事人不同，但既判力的範圍是以案件為單位而非以起訴主體為單位，因此前案的確定判決仍然拘束後案。《刑事訴訟法》第 332 條所設的擔當訴訟制度，正是為了讓自訴案件在自訴人喪失資格時仍能由檢察官接手，避免程序因人的因素而懸而未決；本題把死亡時點放在判決之後，就是要讓這套機制無從發動。\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死亡時點改到辯論終結前，答案就轉向承受訴訟或擔當訴訟；或把後案改成過失致死，同一性的判斷即隨之改變。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加重結果犯與基本犯罪的事實同一性不在條文字面。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55",55,"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現甲係故買贓…",{"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57",57,"有關刑事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54",54,"乙與丙訂定買賣古董花瓶契約，並約定翌日將花瓶交付給丙，當乙回家時，發現該花瓶已被其子…",{"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58",58,"有關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記載是否合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53",53,"某超商所有價值約新臺幣 2400 元之洋酒失竊，警察調取該店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查閱，顯…",{"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59",59,"當事人不服法院駁回其關於調查證據之聲請，應如何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5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