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5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57",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57,"single","有關刑事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證人以書面代到庭之陳述，未經向當事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對於得為證據之證物，非經提示當事人使其辨認，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前，亦得調查之","對於法院依職權傳喚到場證人，未令當事人交互詰問，其供述皆無證據能力","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簡式審判程序中被排除適用的證據調查規定範圍。\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而《刑事訴訟法》第 161-3 條所定者，是被告自白非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該條既在不受限制之列，簡式審判中自白得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前調查。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該條落在不受限制的範圍內，(A) 錯誤。\n(B) 《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該條同在不受限制之列，(B) 錯誤。\n(C) 被告自白得於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前調查，(C) 正確，為本題答案。\n(D) 交互詰問之規定同樣落在《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所列的範圍內，未行詰問並不當然使供述無證據能力，(D) 錯誤。\n【涵攝步驟】把要件逐項對照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的第一個要件是本案已依法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題幹所問即為此種程序；第二個要件是所涉規定落在該條所列的條號範圍內。(A) 所涉之《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B) 所涉之《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與 (D) 所涉之交互詰問規定，均落在該條所列範圍內；(C) 所涉之《刑事訴訟法》第 161-3 條亦經逐一列出。四項都被排除限制，因此只有方向與排除效果一致的 (C) 正確。\n【記憶點】簡式審判程序把傳聞法則與交互詰問等調查規定一併鬆綁，因此自白的調查順序也不再受限。","要件拆解上，簡式審判程序的入口是《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第 1 項規定：「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其要件有三：罪名未逾越所定門檻、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聽取意見後由審判長裁定。同條第 2 項並規定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n進入簡式審判程序之後，《刑事訴訟法》第 273-2 條把證據調查的數項規定一併解除限制。被解除限制的是該條逐一列出的那幾條，內容涵蓋傳聞法則的原則規定、當事人就調查證據範圍次序方法的意見陳述，以及證據調查的方式。理解這一條的關鍵在於，簡式審判是以被告認罪為前提而簡化程序，因此把主要為釐清爭執而設的調查方式加以鬆綁。\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要注意鬆綁的是調查方式而非證明的實質要求。《刑事訴訟法》第 161-3 條之所以存在，是為了避免法官先看到自白而形成預斷；在簡式審判中被告既已認罪，該項顧慮大幅降低，故不受其限制。但自白仍須有補強證據，這一點並未因程序簡化而改變。\n另可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2 項所處理的錄音、錄影等新型證據的調查方式，該類證據的調查方式同樣落在該條所列的區間，因此在簡式審判中一併鬆綁。\n程序保障上仍有底線。《刑事訴訟法》第 273-1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一旦法院認為不宜再行簡式審判而撤銷原裁定，原則上必須更新審判程序，讓已經簡化調查過的證據回到通常程序的調查方式重來一次。這一項的存在，正說明簡式審判的鬆綁是以被告認罪為對價，一旦這個前提消失，鬆綁的效果也必須被回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改問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的證據調查、或改問簡式審判裁定撤銷後應否更新審判程序。本題各選項均可由條文字面判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56",56,"甲自訴乙傷害，經法院判決有罪（下稱前案），甲於法院判決送達後因前揭受傷醫治無效，因傷…",{"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58",58,"有關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記載是否合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55",55,"甲涉嫌竊取乙所有之手錶，經檢察官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發現甲係故買贓…",{"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59",59,"當事人不服法院駁回其關於調查證據之聲請，應如何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54",54,"乙與丙訂定買賣古董花瓶契約，並約定翌日將花瓶交付給丙，當乙回家時，發現該花瓶已被其子…",{"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60",60,"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傷害罪嫌，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誤檢察官上…",[],{"id":45,"number":46,"stem":70},"甲自訴乙傷害，經法院判決有罪（下稱前案），甲於法院判決送達後因前揭受傷醫…",{"id":49,"number":50,"stem":72},"有關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記載是否合法，依實務見解，…",75,1789445445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