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6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65",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65,"single","下列何行為未違背法律倫理規範之要求？",{"A":16,"B":17,"C":18,"D":19},"法官於案件審理程序中，對於某法律爭議，對當事人表示法官自己所持之法律見解","法官於臨退休前 2 個月，將其所有原定之言詞辯論期日的案件，全部取消，改訂退休日後的期日","法官於下班之後，代親友撰寫訴狀並收取一定費用","地方法院院長基於司法監督，為維持審判效率，指示某一法官就某一案件應於 10 日內終結之","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表示法律見解、遲延結案、職務外有償撰狀與院長的職務監督界線，四者中何者未違背倫理要求。\n【正解理由】法官於審理程序中向兩造表示自己所持之法律見解，屬審判權作用本身，並非可受非難之行為。《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可見法律見解的表達受到明文保護；又《法官倫理規範》第 1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就承辦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或其關係人溝通、會面：」本題法官係於審理程序中對當事人為之，非僅與一方溝通，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未違背，理由如前述。\n(B) 違背。《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六、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臨退休前將所有已定之言詞辯論期日全部取消並改訂於退休日之後，即屬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n(C) 違背。《法官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法官於下班後代親友撰寫訴狀並收取費用，屬與其職業倫理不相容之業務。\n(D) 違背。《法官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院長就個案指定終結期限，已就個案進行方式加以指示。\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是否落入職務監督或評鑑之列舉事由；要件二，行為是否屬審判核心事項而受獨立性保護。(A) 落在第二個要件之內，(B)(C)(D) 則分別落入遲延、兼業與干涉審判三個不同的違反類型。\n【記憶點】法律見解不可課責，遲延與兼業要課責，院長只能管流程不能管個案。","【要件拆解】《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6 款把遲延拆成三個要素：無正當理由、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B) 之所以違背，是因為臨退休前一次取消全部期日並改訂於退休之後，欠缺正當理由，且直接使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落空。反面言之，法官因案件繁雜、需再開言詞辯論而變更期日，未必該當本款，作答時不可只看到延期兩字就下結論。\n【職務監督的界線】《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關於職務上之事項，得發命令促其注意。」《法官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基於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服公職權益，各法院或分院院長，得對該院法官遲延未結之案件，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同院其他法官辦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由此可見院長對於遲延未結案件所被賦予的手段，是提經法官會議決議改分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而不是直接對個案指定終結期限。(D) 的錯誤即在於使用了一個不屬於上開條文所授與的手段，並因此觸及審判獨立。\n【易混淆條文對照】《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與同條第 2 項第 6 款經常一起出題，兩者的分工是：見解對錯不可課責，程序拖延則可課責。前者保護的是法官的判斷自由，後者保護的是當事人的程序利益，二者的規範目的不同，並列即可看出 (A) 與 (B) 為何評價相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的常見變形，一是把院長的指示改為一般性的辦案期限要求，二是把代寫訴狀改為無償為家庭成員提供法律諮詢，三是把表示法律見解改為在判決前向媒體透露心證。這些變形的分界線分別落在一般性與個案性、有償與無償、程序內與程序外。\n【評鑑與懲戒的銜接】《法官法》第 5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該項以下逐款列出各種懲戒處分，可知評鑑與懲戒是兩個相銜接但不同的程序，本題僅涉及是否違背倫理要求，尚未進入處分的選擇。\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64",64,"未婚法官甲男應友人之邀前往 KTV 唱歌飲酒，隨後由友人買單，並另外付錢給應召酒女乙…",{"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66",66,"A 檢察官在偵辦某案件時，與檢察長見解不同，發生爭論。檢察長口頭命令 A，為了統一訴…",{"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63",63,"法官受邀為報社法律新知專欄撰稿，口頭約定利用公餘時間完稿後投稿，無定期供稿之義務，尚…",{"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67",67,"甲與乙係夫妻，甲擔任律師，乙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乙獲機關配有檢察官職務宿舍一戶。關於…",{"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62",62,"關於律師、法官及檢察官言論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68",68,"現職檢察官甲，深感司法改革需透過法制變革，方能有更積極的作為，考慮加入政黨，以投入立…",[],{"id":46,"number":47,"stem":71},"未婚法官甲男應友人之邀前往 KTV 唱歌飲酒，隨後由友人買單，並另外付錢…",{"id":50,"number":51,"stem":73},"A 檢察官在偵辦某案件時，與檢察長見解不同，發生爭論。檢察長口頭命令 A…",75,1789445445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