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6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09-s0301-068",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68,"single","現職檢察官甲，深感司法改革需透過法制變革，方能有更積極的作為，考慮加入政黨，以投入立法委員選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憲法保障人民有參政的權利，甲只要遵循法令，任職期間，亦可登記參加立法委員選舉，惟當選後應即辭去檢察官職務","甲可加入政黨，登記參選立法委員，惟不可參加政黨活動，且當選後應即辭去檢察官職務","甲係現職檢察官，不可直接登記參選立法委員，惟可先參加政黨初選，如獲政黨提名，即應先辭去檢察官職務，才可登記參選立法委員","甲若想參加下屆立法委員選舉，需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 1 年前，辭去檢察官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才可登記為立法委員候選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現職檢察官參加政黨與參選公職的限制，以及辭職時點的計算。\n【正解理由】《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法官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上開規定於檢察官準用，(D) 所述於本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一年前辭去檢察官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始得登記為候選人，與該條所定之時點一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前引《法官法》第 15 條第 3 項，未依規定時點辭職者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並非可先參選、當選後再辭職。\n(B) 錯誤。依前引《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現職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B) 之前提即不成立。\n(C) 錯誤。參加政黨初選以加入政黨為前提，與前引《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不合；且辭職時點亦不符第 2 項所定。\n(D) 正確，理由如前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於任職期間有無參加政黨：依規定不得；要件二，擬參選之選舉種類為立法委員之屆期選舉；要件三，辭職時點是否在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D) 符合。三個要件依序涵攝，即得出 (D) 為正確。\n【記憶點】檢察官要選立委，先退黨、再算一年，兩件事缺一不可。","【要件拆解】《法官法》第 15 條第 2 項把選舉分成兩組：一組是各項公職人員選舉的常態情形，時點是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另一組是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因為這些選舉的發生本身無法預期，時點改為辦理登記前。本題所問的是下屆立法委員選舉，屬第一組，所以適用一年的計算方式。這個兩組的分工是本條最常被考的細節。\n【準用的依據】《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3 款規定：「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由此可知第 15 條第 2 項、第 3 項對檢察官同樣有拘束力，違反者並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n【易混淆條文對照】《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檢察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公開發言或發表演說。」《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公開支持、反對或評論任一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政黨、政治團體、組織、其內部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募款或利用行政資源為其他協助。」該項所列各款與《法官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退出政黨義務並列，可以看出對政治活動的限制是由身分限制與行為限制兩層構成的。\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的常見變化，一是把立法委員改為縣市長而測驗任期屆滿一年的計算是否相同；二是把辭職改為留職停薪而測驗條文所列的三種方式為辭去職務、依法退休或資遣；三是把現職檢察官改為已退休者而測驗身分要件是否仍然存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human-version-check",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09-s0301-067",67,"甲與乙係夫妻，甲擔任律師，乙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乙獲機關配有檢察官職務宿舍一戶。關於…",{"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09-s0301-069",69,"檢察官因職務上負責追訴犯罪，且為國家執法之公益代表人，因此檢察官發言經常受到新聞媒體…",{"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09-s0301-066",66,"A 檢察官在偵辦某案件時，與檢察長見解不同，發生爭論。檢察長口頭命令 A，為了統一訴…",{"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09-s0301-070",70,"A 律師在其名片上印有學經歷，其中有二個經歷是現兼任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以及財政…",{"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09-s0301-065",65,"下列何行為未違背法律倫理規範之要求？",{"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09-s0301-071",71,"A 律師是某事務所主持律師，為了推展業務在網路上設置事務所網站，在網站上將事務所最近…",[],{"id":46,"number":47,"stem":71},"甲與乙係夫妻，甲擔任律師，乙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乙獲機關配有檢察官職務宿…",{"id":50,"number":51,"stem":73},"檢察官因職務上負責追訴犯罪，且為國家執法之公益代表人，因此檢察官發言經常…",75,1789445445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