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09-s0301-07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6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09-s0301-072",109,"109120","20200808","s0301","criminal",null,72,"single","甲律師到看守所面會因殺人罪嫌遭羈押之當事人 A 時，未經看守所許可，將 A 所經營公司之業務報告直接交付給 A。甲律師有無違反律師倫理相關規範？",{"A":16,"B":17,"C":18,"D":19},"沒有違反，因為羈押被告仍有權閱覽私人事務之文件","看情形，如果 A 被禁見且禁止通信就不能；如果沒有禁見及禁止通信，甲律師就可以交付","看情形，如果是和案情無關的業務報告，甲律師就可以交付；如果有串供之虞，就不能交付","有違反，甲律師去看守所接見羈押中的被告，除了和案情有關之書狀傳遞外，不能交付任何物品給羈押的當事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至看守所接見受羈押被告時，得否交付物品，以及例外的範圍。\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規定：「律師未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為受羈押之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但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不在此限。」本題甲律師未經看守所許可，將 A 所經營公司之業務報告直接交付予受羈押之 A，該業務報告並非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不在該條但書所定之例外之內，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本選項以受羈押被告有權閱覽私人文件為理由；然前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所規範者為律師之傳遞或交付行為，其許可與否由主管機關決定，與被告本身能否閱覽文件係不同層次的問題。\n(B) 錯誤。本選項以有無禁止接見通信作為分界；而前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所設之要件為有無主管機關之許可，並未以是否受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作為區分標準。\n(C) 錯誤。本選項以文件是否與案情有關、有無串供之虞作為分界；而前引《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但書所定之例外，其對象為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業務報告並非書狀。\n(D) 正確，理由如前述。\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人是否為律師並向受羈押之被告為交付：甲律師至看守所面會受羈押之 A 並交付文件，答案為是；要件二，有無主管機關之許可：題示未經看守所許可；要件三，交付之物是否為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業務報告係公司經營資料，非書狀。三個要件涵攝完畢，違反成立。\n【記憶點】看守所裡律師只能遞與案件有關的書狀，其餘一律要許可——不看內容敏不敏感，只看有沒有許可。","【要件拆解】《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的結構是一個原則加一個但書。原則面的要件有三：行為人為律師、相對人為受羈押之嫌疑人或被告或受刑人、行為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且未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任何物品四字使原則面涵蓋範圍極廣，並不因物品本身是否敏感而有所不同。但書面的要件則相當窄，其對象為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同時要求與承辦案件有關與屬於書狀兩者。本題的公司業務報告在這兩個要素上都不符合：它與殺人罪嫌之案件無關，形式上也不是訴訟書狀。\n【常見誤解的來源】(B)(C) 兩個選項之所以看起來合理，是因為考生容易把羈押中的接見規定與律師倫理規範混在一起。羈押被告是否受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處理的是接見與通信本身能否進行；而律師能否傳遞或交付物品，處理的則是律師執業行為的界線。兩組規定的規範對象不同，前者針對被告的處遇，後者針對律師的行為，因此不能以有無禁見來推導律師可否交付物品。\n【易混淆條文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19 條規定：「律師不得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為違反本規範之行為。」該條與《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並列，正好回答本題最常見的辯解：縱使當事人 A 明白要求甲律師把業務報告帶進來，甲律師也不能以受當事人指示為由而為違反規範之行為。換言之，交付物品的許可權在主管機關，不在當事人，也不在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委任關係不能用來換取規範的鬆綁。\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的常見變化，一是把業務報告換成起訴狀繕本而測驗但書所稱書狀的範圍；二是把未經許可改為已經許可而測驗原則面的第四個要件；三是把交付對象改為受刑人而測驗條文所列的三種相對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09-s0301-071",71,"A 律師是某事務所主持律師，為了推展業務在網路上設置事務所網站，在網站上將事務所最近…",{"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09-s0301-073",73,"甲律師曾在擔任檢察官時，於一件車禍案件，蒞庭執行公訴職務。之後該車禍案件的被害人 A…",{"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09-s0301-070",70,"A 律師在其名片上印有學經歷，其中有二個經歷是現兼任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委員以及財政…",{"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09-s0301-074",74,"甲律師承辦下列案件，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09-s0301-069",69,"檢察官因職務上負責追訴犯罪，且為國家執法之公益代表人，因此檢察官發言經常受到新聞媒體…",{"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09-s0301-075",75,"甲律師和乙律師為親兄弟，但平時很少往來感情也很不好，甲律師受僱於 A 事務所，乙律師…",[],{"id":45,"number":46,"stem":70},"A 律師是某事務所主持律師，為了推展業務在網路上設置事務所網站，在網站上…",{"id":49,"number":50,"stem":72},"甲律師曾在擔任檢察官時，於一件車禍案件，蒞庭執行公訴職務。之後該車禍案件…",178944544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