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01":3},{"question":4,"paper":31,"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11,"next":69,"paperCount":4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0},"law-110-s0101-001",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1,"single","關於我國憲政體制下之民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以代議民主為主，直接民主為輔","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係直接民主制度之體現","人民對重大政策以投票方式直接決定，與代議民主相輔相成","C","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我國憲政體制以代議民主為主、直接民主為輔的基本架構，以及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究竟屬於哪一種民主形式。\n【正解理由】代議民主的核心是人民選出代表、由代表行使國家權力，《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而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是行政權向民選國會負責的責任政治設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其質詢、覆議與不信任案，全部發生在行政機關與代議機關之間，人民並未直接投票，因此不是直接民主的體現，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既以民選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即確立代議民主為原則。\n(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立法委員之直接選舉則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n(C)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所定之負責機制，對象是代議機關而非人民，屬代議體制內部的權力制衡。\n(D) 敘述正確。人民就重大政策以投票方式直接決定，即直接民主之表現，《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就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亦設有選舉人投票複決制度。\n【涵攝步驟】要件一，直接民主須由人民自己投票決定，事實上行政院負責的對象是立法院；要件二，代議民主須由人民選出代表行使權力，事實上立法委員由人民選出，行政院向其負責。\n【記憶點】人民自己投票才算直接民主；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是責任政治。","本題屬於憲政體制的基礎題型，命題者把責任政治與直接民主兩個概念放在同一個選項裡混淆考生。\n就要件拆解而言，直接民主的判準只有一個：作成決定的主體是不是人民本身。《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這裡投票的是選舉人，屬直接民主；相對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3 款前段規定：「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倒閣的主體是立法委員，人民沒有出手，因此是代議民主內部的制衡。選項 C 的陷阱就在於把向民選機關負責誤讀成向人民直接負責。\n就條文沿革而言，我國原本的行政立法互動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該條所定的變更政策決議與覆議制度，已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明文停止適用並改採新制，覆議門檻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降為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並新增不信任案；作答時應以增修條文為準。\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規範立法院的組成與地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則規範立法委員的人數與選制，兩者分別是代議民主的地位面與組成面；至於人民直接行使的政權，憲法本文原委由國民大會行使，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已改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變化題是問下列何者屬於直接民主之表現，選項會混入公民投票、罷免、創制複決與倒閣，其中倒閣與覆議永遠是代議民主；也常反過來問《中華民國憲法》第 57 條是否仍有適用，答案是已停止適用。\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2,"tag":33,"label":34,"subjects":35,"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6,37,38,39],"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0-s0101-075",75,"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 C 國人丙…",{"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0-s0101-00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暫時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0-s0101-074",74,"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高雄向在我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0-s0101-003",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0-s0101-073",73,"A 國人甲在 A 國有住所，與其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如甲在我國因車禍受傷而長期昏迷…",{"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0-s0101-004",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法律規定涉及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之限制？",[],{"id":49,"number":50,"stem":51},1789445437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