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0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5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101-002",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2,"sing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暫時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對外國人之暫時收容處分，須由法院事前為之","憲法第 8 條所稱法定程序，及於暫時收容之非刑事程序","外國人之人身自由亦受憲法之保障","主管機關依法於合理作業期間內暫時收容外國人，非憲法所不許","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關於外國人暫時收容與人身自由保障的界線。\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對暫時收容所劃的時間分界。《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該號解釋認為，收容既是拘束人身自由於一定處所，即屬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範圍，但主管機關為遣送作業之準備，於合理作業期間內所為之暫時收容，尚無須經法院事前審查；必須是逾越該合理期間而續予收容者，才應由法院介入審查決定。選項 A 一律要求法院事前為之，與解釋意旨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暫時收容階段由主管機關自行決定，法院係於合理作業期間屆滿後始行介入，並非事前審查。\n(B) 敘述正確。該號解釋明白指出，《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所稱之法定程序，並不以刑事程序為限，行政程序上剝奪人身自由者亦應遵守。\n(C) 敘述正確。人身自由屬人性尊嚴之基礎，《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之保障主體及於在我國領域內之外國人，不因國籍而有差別。\n(D) 敘述正確。該號解釋肯認主管機關依法於合理作業期間內暫時收容外國人，尚非憲法所不許，僅逾期部分違憲。\n【涵攝步驟】要件一，收容是否拘束人身自由，事實上受收容人被留置於特定處所，答案為是；要件二，介入審查的時點，事實上在合理作業期間內由主管機關決定，期間屆滿後始須法院審查。\n【記憶點】暫時收容前段歸行政、後段歸法院，不是全程都要法院事前核准。","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收容之發動機關、期間與救濟途徑，均須回到該號解釋所劃的時間分界來理解；本題的四個選項也正是圍繞這一條分界線設計的。\n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這是典型的條文字面推不出答案的題目。《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條文的文義以犯罪嫌疑之逮捕拘禁為對象，形式上並未直接處理行政收容，真正把非刑事程序納入保障、並區分暫時收容與續予收容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n就要件拆解而言，該號解釋的操作分成兩層：第一層是保障範圍，凡拘束人身自由於特定處所而與一般人隔離者，不論其名稱與程序為何，均受人身自由保障，故收容自不例外；第二層是程序密度，遣送前之必要作業（如查證身分、聯繫使領館、安排航班）需要時間，於此合理期間內容許行政機關先行收容，逾此期間之長期拘束則必須由法院審查，方符合憲法法定程序之要求。命題者的陷阱設在第二層，把事後由法院審查偷換成事前由法院為之。\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4 項規定：「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該項提供的是事後救濟途徑，與收容之事前或事後審查機制屬不同層次，兩者不可互相取代。\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強制出境、受收容人之提審權併同命題，關鍵字都是合理作業期間與法院保留。\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0,54,58,62,66],{"id":48,"number":24,"year":6,"stem":49},"law-110-s0101-001","關於我國憲政體制下之民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03",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75",75,"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 C 國人丙…",{"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04",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法律規定涉及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之限制？",{"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74",74,"德國人甲授權我國人乙，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價格，代理甲在高雄向在我國…",{"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05",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保障之言論及出版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24,"stem":49},{"id":51,"number":52,"stem":53},1789445437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