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0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6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101-003",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3,"sing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依憲法規定，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軍事審判之建制及訴訟程序，憲法已設有明文規定","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雖屬國家刑罰權，但不具司法權之性質","本於憲法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依平時與戰時分別規範","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對軍事審判權性質及其立法形成義務的定性。\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的意旨。《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該條是對一般人民的保障規定，並未正面授予軍事審判機關任何專屬權限。依該號解釋，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具司法權之性質，其發動與運作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且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並無明文，立法機關應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就平時與戰時分別為適當之規範，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只從人民的角度限定軍事審判的對象，並非賦予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之專屬審判權。\n(B) 敘述錯誤。軍事審判之建制及訴訟程序，《中華民國憲法》並未設明文規定，係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形成。\n(C) 敘述錯誤。依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軍事審判權既屬國家刑罰權，即具司法權之性質，而非單純之軍事統帥權作用。\n(D) 敘述正確。依同號解釋，立法者應斟酌平時與戰時之不同需要，就軍事審判制度分別規範，並使被告於平時得向普通法院尋求救濟。\n【涵攝步驟】要件一，軍事審判是否行使國家刑罰權，事實上其審理者為犯罪與刑罰，答案為是；要件二，憲法有無設程序明文，事實上《中華民國憲法》僅有第 9 條的對象規定，故程序須以法律定之。\n【記憶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保障的是人民，不是軍事審判機關的權限來源。","本題的決定性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所建立的軍事審判定性，軍事審判法本身不在本題可資引用之法規之列，故詳解不標示該法條次。\n就要件拆解而言，該號解釋的推論有三個環節。其一，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所行使者為國家刑罰權，屬廣義司法權之一環，因此不能自外於憲法對司法權的要求。其二，《中華民國憲法》第 77 條規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軍事審判既具刑事審判性質，其終局救濟即不應完全排除普通法院。其三，軍人身分並不使人喪失基本權主體地位，除為維持軍事目的所必要外，不得限制其憲法上訴訟權。\n就條文沿革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9 條自制定以來未曾修正，其規範方式是從人民的角度設界線，凡非現役軍人一律不受軍事審判；這種寫法只回答誰不受軍事審判，不回答軍事審判如何組織、依何程序進行，後者的空白正是本題選項 B 的陷阱所在。\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該條提供的是訴訟權保障的一般依據，與第 9 條的對象界線分屬兩個層次；作答時應注意，選項若稱憲法就軍事審判程序已有明文，通常即為錯誤選項。\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見的問法包括：現役軍人之定義、軍人於平時犯罪得否上訴普通法院、以及戰時與平時規範密度可否不同。答題原則是回到解釋意旨的兩個關鍵字：國家刑罰權與平時戰時分別規範。\n就答題技巧而言，本題四個選項可用兩個問題快速篩選。第一個問題是：憲法對此有沒有明文？只要選項宣稱憲法已就軍事審判之組織或程序設有規定，即可直接排除，因為憲法在這個領域只留下一句對象上的限制。第二個問題是：軍事審判權的性質為何？只要選項把它與司法權切割，即與解釋意旨相反。掌握這兩個問題，縱使一時記不得解釋字號，仍能穩定選出正確答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8,62,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101-00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暫時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101-004",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法律規定涉及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之限制？",{"id":56,"number":24,"year":6,"stem":57},"law-110-s0101-001","關於我國憲政體制下之民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05",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保障之言論及出版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75",75,"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 C 國人丙…",{"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06",6,"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法律規定涉及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之限制…",1789445437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