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04":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101-004",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4,"sing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法律規定涉及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之限制？",{"A":16,"B":17,"C":18,"D":19},"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得吊銷其駕駛執照","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得處罰鍰或申誡","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出生於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 200 萬元","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申請許可","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的保障範圍，以及各選項所涉基本權的辨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意旨，遷徙自由包括入出國境與選擇居住處所的自由，凡使人民入境須先取得許可者，即屬對遷徙自由的限制。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申請許可，正是以許可制作為入境的前提，直接限制其進入國境並停留居住的自由，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未涉遷徙自由。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遭吊銷駕駛執照，限制的是駕駛車輛所涉之一般行為自由與職業選擇自由，並非進出或選擇居住地之自由。\n(B) 未涉遷徙自由。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而受罰，限制的是行為人一般行為自由，並涉及被跟追者隱私權之保護，與遷徙自由無關。\n(C) 未涉遷徙自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該項限制的是繼承所得之財產權，不是移動自由。\n(D) 涉及遷徙自由。入國許可制以行政許可作為入境要件，直接限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所保障之入境與居住自由。\n【涵攝步驟】要件一，系爭規定是否限制人民之移動或居住地選擇，事實上入國許可制正是入境的准駁；要件二，限制客體是否為財產或行為，事實上其他選項分別落在財產權與一般行為自由。\n【記憶點】遷徙自由看的是能不能進來、能不能住在這裡，不是能拿到多少錢。","就本題的選項結構而言，四個選項分屬四種不同的基本權干預，彼此並不重疊。無戶籍國民入國須先申請許可，被限制的是人進入國境並在境內停留居住的可能性；選項 A 被限制的是駕駛車輛之行為，選項 B 被限制的是跟追他人之行為，選項 C 被限制的則是繼承所得財產之數額。四者之中只有第一種落在空間移動與居住選擇的面向上，其餘三種各自落在一般行為自由與財產權。\n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的保障可拆成三個面向：居住處所的選擇與變更、國內的旅行與遷移、以及入出國境。第三個面向是本題的關鍵，司法院釋字第 558 號解釋認為，國家安全法就人民入出境所設之許可規定，對於在台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並不得以未經許可而入境即予處罰；由此可知，入境許可制的合憲性爭議，向來被放在遷徙自由的框架下處理。無戶籍國民雖具國籍而無戶籍，其入國仍須申請許可，正是同一個框架下的限制。\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除第 1 項的二百萬元上限外，第 4 項另就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設有折算價額之規定，並就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設有不得繼承之例外；其規範對象自始至終是財產的取得與分配，與人的移動無關，考生不可因為條文出現「大陸地區人民」就直覺歸入遷徙自由。\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遷徙自由的考題常以下列素材出現：役男出境限制、欠稅人限制出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停留期間限制、以及強制出境與收容。判斷標準始終是限制的對象是否為人的空間移動或居住選擇。\n就答題技巧而言，遷徙自由題型的解法是把每個選項還原成一句話：這個規定限制了人民的什麼？限制移動與居住者歸遷徙自由，限制金錢與物之取得者歸財產權，限制表達與資訊流通者歸言論自由，限制身體行動而未涉及跨境或居所者則多歸一般行為自由。本題四個選項恰好分屬不同的基本權，命題者的設計意圖即在測驗此一分類能力，而非測驗考生是否背得出各該法律的條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101-003",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101-005",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保障之言論及出版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101-00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外國人之暫時收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101-006",6,"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24,"year":6,"stem":65},"law-110-s0101-001","關於我國憲政體制下之民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07",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37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