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06":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101-006",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6,"sing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其法律限制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警察機關偵查犯罪而需要監察人民秘密通訊時，原則上應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未限制人身自由，尚非刑事訴訟上之強制處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與通訊監察之法律性質。\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對通訊監察的定性。《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該號解釋指出，通訊監察係以未告知受監察人、未取得其同意的方式對其通訊進行監錄，屬於對人民基本權干預甚鉅之強制處分，且係為偵查犯罪而發動，性質上即為刑事訴訟上之強制處分，故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審查核發通訊監察書。選項 D 以未限制人身自由為由否定其強制處分性質，與解釋意旨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秘密通訊自由旨在保障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內容等事項，自主決定是否及如何揭露，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所保障之隱私權具體態樣。\n(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限制要件自應具體明確且不得逾越必要範圍。\n(C) 敘述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偵查犯罪而需監察人民秘密通訊者，原則上應由法官審查核發通訊監察書，以落實令狀原則。\n(D) 敘述錯誤。強制處分並不以限制人身自由為必要，通訊監察對隱私與秘密通訊自由之干預強度甚高，仍屬刑事訴訟上之強制處分。\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對基本權為強制性干預，事實上通訊監察在受監察人不知情下進行；要件二，是否為偵查犯罪而發動，事實上其目的即在蒐集犯罪證據，故屬強制處分。\n【記憶點】強制處分看干預強度，不是只看有沒有把人關起來。","本題的分辨點在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的意旨，條文本身未直接規定。通訊監察的定性與核發程序，均須回到該號解釋的三段論證來理解。\n就要件拆解而言，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的論證可分三段。第一段界定保障範圍：秘密通訊自由乃隱私權之具體化，保障人民對通訊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之自主決定。第二段界定干預性質：通訊監察在受監察人毫不知情之情況下持續蒐集其通訊內容，其干預之持續性與廣度，較諸一次性之搜索扣押尤有過之，因而屬強制處分。第三段導出程序要求：既為強制處分，即須由與偵查權分離之法官事前審查，僅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自行核發者，難謂符合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該條所處理的是人身自由與法定程序，而《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處理的是通訊之秘密；本題選項 D 的陷阱，正是把兩條的保護法益綁在一起，誤以為沒有動到人身自由就不算強制處分。兩條應並列理解，各有其保障客體。\n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條文本身只寫出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宣示與限制的一般界線，至於監察應由誰核發、以何種門檻核發，均非條文字面所能推出，而是由解釋與其後修法共同形成。\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與令狀原則、法官保留、以及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併同命題；也常出現以口卡片、通聯紀錄調取為素材的變化題，判斷重點仍在干預強度與是否須法官事前審查。\n就答題技巧而言，本題可用一個問題貫穿：這項措施對基本權的干預，是否需要中立第三人事前把關？通訊監察在受監察人不知情之下進行，其對隱私之侵入具有持續性與不可回復性，因此需要法官保留。選項 D 的錯誤，在於把強制處分的判準誤設為是否拘束人身自由；強制處分的核心特徵是以強制力干預人民基本權並得直接執行，其客體可以是身體、住居、物，也可以是通訊與資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101-005",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保障之言論及出版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101-007",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101-004",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法律規定涉及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之限制？",{"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101-008",8,"有關特別公課，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101-003",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101-009",9,"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6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