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07":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101-007",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7,"sing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結社自由與人民發展其個人人格相關","各種團體雖然性質有所不同，但其結社自由受法律保障之程度，不得有所差異","結社自由之保障包含團體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及對外活動之自由","單純僅因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於申請時不予許可，並不合憲","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第 644 號解釋關於結社自由的保障內涵及其保障密度是否一律相同。\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解釋對結社自由審查密度的處理。《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依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意旨，結社自由固受保障，但各種團體的性質、目的與功能不同，例如政治性團體、營利性團體與職業團體所涉公共利益程度有別，立法者對其所設之規範及釋憲者所採之審查標準，因而容有差異，並非一律相同。選項 B 稱各種團體受保障之程度不得有所差異，與解釋意旨不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結社自由使人民得以組織形式發展個人人格，並與他人共同追求理念，與人格發展密切相關。\n(B) 敘述錯誤。團體性質不同，其結社自由所受規範密度與保障程度即可能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n(C) 敘述正確。結社自由之保障範圍包括團體之成立、存續、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以及對外從事活動之自由。\n(D) 敘述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644 號解釋，僅因人民團體之主張為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於設立申請時不予許可，係就言論內容所為之事前審查，違憲。\n【涵攝步驟】要件一，系爭限制是否針對團體之組成或內部自治，事實上申請許可制係針對團體之成立；要件二，是否以主張內容為准駁標準，事實上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為由不予許可，即屬對言論內容之審查。\n【記憶點】結社自由保障成立、存續與自治；但不同性質的團體，規範密度本來就不一樣。","本題選項 D 所指之人民團體設立許可規定，規定於人民團體法，該法不在本題可資引用之法規之列，故詳解僅寫到制度與解釋意旨層次，不標示其條次。\n就要件拆解而言，結社自由的保障可分為個人面與團體面。個人面包括是否加入、加入何種團體、以及退出團體之自由；團體面則包括團體之成立、存續、名稱與內部組織之自主，以及對外活動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479 號解釋即以團體名稱之選擇屬結社自由所保障之內部事項為由，認定主管機關以命令限制團體名稱者，欠缺法律授權而違憲。至於審查密度，該號解釋明確指出結社自由所涉團體性質互異，其保障與規範自有不同，這正是選項 B 被設計為錯誤選項的原因。\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集會遊行法》第 4 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此一以主張內容為規範對象的體例，與人民團體法就設立許可所設之相同限制屬同一類型；司法院釋字第 644 號解釋針對後者宣告違憲，理由是於團體尚未成立、尚無具體危害之際，即以主張內容作為准駁標準，構成對言論及結社自由之事前審查。兩者請並列理解，不必推論何者限制較重。\n就實務見解的位置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僅有一句保障宣示，關於保障範圍的細緻化與審查密度的分層，全部來自解釋，條文字面無從導出。\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本考點常以農會、漁會、律師公會、政黨等不同團體為素材，測驗考生是否理解強制入會、內部懲戒與名稱自主的差異處理。\n就答題技巧而言，結社自由的題目通常沿三個軸線命題：保障範圍，包括成立、存續、內部自治與對外活動；限制方式，包括許可制、報備制與強制入會；以及審查密度，亦即是否因團體性質而異。凡選項出現一律、均不得、完全相同這類絕對用語者，多為錯誤選項，本題選項 B 即以不得有所差異一語構成陷阱。相對地，凡以主張內容作為准駁標準者，多會被認定為對言論之事前審查而違憲。\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101-006",6,"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101-008",8,"有關特別公課，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101-005",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憲法保障之言論及出版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101-009",9,"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隱私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101-004",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何法律規定涉及憲法第 10 條遷徙自由之限制？",{"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101-010",10,"臺北市政府若依法律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員工性騷擾防治辦法」，此一辦法係在保障下列何種…",[],{"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6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