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1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13",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13,"single","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立法委員總額為 113 人","立法委員的選舉為「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得票比率在 5%以上者，方得分配不分區代表的席次","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人數，約占立法委員總額之一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所定立法委員之總額、選制、政黨門檻與不分區席次比例。\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名額為 34 人，而立法委員總額為 113 人，前者未達後者之半數，選項 D 稱約占總額之一半，與條文所定名額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為 113 人。\n(B)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區域部分採單一選舉區、不分區部分另投政黨票，即所稱單一選區兩票制。\n(C)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須獲得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始得依得票比率分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席次。\n(D) 敘述錯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名額為 34 人，於總額 113 人中所占比例明顯低於半數。\n【涵攝步驟】要件一，總額為何，依條文為 113 人；要件二，不分區名額為何，依條文為 34 人；兩者相比即知不分區並非約占一半。\n【記憶點】113 人拆成 73 加 6 加 34，不分區只有 34 席。","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的名額結構共有三款，缺一不可：第一款為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 73 人，並定有每縣市至少一人的保障；第二款為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 3 人，合計 6 人；第三款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 34 人。三者相加恰為 113 人。本題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 34 人相對於 113 人並非約占一半，只要記得三款名額即可直接判定。\n就選制的運作而言，同條第 2 項把三款分成兩種產生方式：第一款依人口比例分配並劃分同額選舉區，即每一選區只選出一人的單一選舉區；第三款則依政黨名單投票，由跨過政黨選舉票百分之五門檻的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席次，並定有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的性別比例要求。選民因此投兩票，一票投人、一票投黨，這就是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由來。\n就條文沿革而言，本條所定之名額與選制係自第七屆立法委員起實施，並明文排除《中華民國憲法》第 64 條、第 65 條有關立法委員選出方式與任期之規定；同條第 1 項並將任期定為四年，與憲法本文所定之三年不同，此亦為常見考點。\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該條處理的是立法院的地位與民主正當性來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則處理具體名額與選制，兩者分工明確。\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把百分之五門檻改寫成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十，或把婦女保障名額寫成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均可直接對照條文判定。\n就答題技巧而言，涉及具體數字的憲法規定，應以整組數字一併記憶，避免單記其一而被誘答。立法委員部分至少須記住四組數字：總額 113 人、區域 73 人、平地與山地原住民各 3 人合計 6 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 34 人；再加上任期四年、政黨門檻百分之五、以及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凡選項中的數字與此不符，即可直接判定錯誤，毋須再作進一步推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12",12,"依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言論自由之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14",1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11",11,"關於總統行使憲法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15",15,"監察委員提出糾正案之目的為何？",{"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10",10,"臺北市政府若依法律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員工性騷擾防治辦法」，此一辦法係在保障下列何種…",{"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101-016",16,"下列何者屬於立法院得行使彈劾權之對象？",[],{"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6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