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1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15",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15,"single","監察委員提出糾正案之目的為何？",{"A":16,"B":17,"C":18,"D":19},"懲戒失職公務員","追究首長法律責任","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審判","促請行政部門改善工作","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監察院糾正案的移送對象與規範目的，以及其與糾舉、彈劾之區別。\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1 項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條文自身已把糾正案的三個要素寫齊：程序上須經各該委員會審查及決議、移送對象為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效果為促其注意改善。可見糾正案針對的是行政部門的工作與設施，目的在促請其改進，而非對個別公務員追究責任，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目的不符。懲戒失職公務員係經糾舉或彈劾程序移送懲戒機關處理，《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2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與糾正案分屬不同制度。\n(B) 目的不符。糾正案所指向者為機關之工作及設施，並非對特定首長個人追究法律責任；追究個人責任者為糾舉或彈劾。\n(C) 目的不符。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1 項，糾正案之移送對象為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並不及於行使審判權之司法機關，且審判事項亦不得以糾正方式加以督促。\n(D) 目的相符。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正是促請行政部門改善工作。\n【涵攝步驟】要件一，糾正案之相對人為何，依條文為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屬行政部門；要件二，糾正案之法律效果為何，依條文為促其注意改善，屬工作改進之要求，而非制裁。\n【記憶點】糾正對事、糾舉與彈劾對人；糾正只送到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就要件拆解而言，糾正權的行使有其前置程序。《中華民國憲法》第 96 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該條先賦予監察院分設委員會並調查設施的權限，《中華民國憲法》第 97 條第 1 項再規定經各該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後得提出糾正案。因此糾正案並非監察委員個人即可提出，必須經委員會的集體程序，這一點常被命題者改寫成監察委員一人即得提出糾正案，而作為錯誤選項。\n就易混淆制度對照而言，監察院的三種手段請並列理解，各有其對象與效果。糾正案：對象為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之工作與設施，效果為促其注意改善。糾舉案與彈劾案：對象為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違法或失職行為，效果為移送懲戒或於涉及刑事時移送法院辦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由此可見彈劾另有其法定人數要求。\n就條文沿革而言，監察院原具有對人事同意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1 項已明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委員亦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至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則已改由立法院提出。\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糾正案是否具強制力、受糾正機關有無答復義務、糾正得否對行使審判權之機關為之等作為變化題。掌握條文所定之移送對象與效果，即足以應付。\n就答題技巧而言，本題型只要抓住三個動詞即可分辨：糾正是促其注意改善，糾舉是就違法失職人員為急速處分之建議，彈劾是移送懲戒。三者的相對人也不同：糾正的相對人是機關及其工作與設施，糾舉與彈劾的相對人是公務人員個人。凡選項把糾正案寫成對人的制裁，或把糾正之移送對象擴及行使審判權之機關者，即可直接排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14",1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16",16,"下列何者屬於立法院得行使彈劾權之對象？",{"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13",1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17",17,"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12",12,"依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言論自由之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101-018",18,"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如何處理？",[],{"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6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