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1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16",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16,"single","下列何者屬於立法院得行使彈劾權之對象？",{"A":16,"B":17,"C":18,"D":19},"內政部部長","大法官","總統","考試委員","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修憲後彈劾權的分配，立法院與監察院各自得彈劾的對象。\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條文明定立法院所得提出之彈劾案，其對象為總統、副總統，其他公務人員之彈劾則不在立法院權限之內，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非立法院彈劾之對象。內政部部長為中央公務人員，其彈劾屬監察院權限，《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n(B) 非立法院彈劾之對象。大法官屬《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所稱司法院人員，其彈劾由監察院為之。\n(C) 為立法院彈劾之對象。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總統之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n(D) 非立法院彈劾之對象。考試委員屬《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3 項所稱考試院人員，其彈劾由監察院為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被彈劾者之身分為何，總統為國家元首，其餘三者分別為行政、司法、考試機關人員；要件二，依條文所定之權限分配，總統、副總統歸立法院，其餘歸監察院。\n【記憶點】立法院只彈劾總統與副總統，其餘一律由監察院提彈劾。","就條文沿革而言，本題是修憲前後對照的典型考點。憲法本文原將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權交給監察院提出、國民大會議決，《中華民國憲法》第 100 條規定：「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該條所定者為監察院端之提議與審查門檻，以及向國民大會提出之程序，至於國民大會如何議決則另有所本；歷經修憲，總統、副總統彈劾之提案權移至立法院，審理權則交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並明文排除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有關同意權及彈劾議決之規定。因此凡選項出現監察院彈劾總統或國民大會議決彈劾案者，一律錯誤。\n就要件拆解而言，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門檻有兩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以及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通過後並非即生效力，尚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相對地，監察院提出彈劾案的門檻是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兩組門檻請並列記憶，命題者最常把人數比例互換。\n就易混淆制度對照而言，彈劾與罷免的區別在於發動原因與程序性質：彈劾以違法失職為前提，屬法律責任之追究；罷免則不以違法為要件，屬政治責任，並須交由選舉人投票決定。兩者的提案機關雖同為立法院，程序與效果並不相同。\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大法官得否被彈劾、監察委員自身之彈劾由誰提出等作為變化題。前者答案是可以，由監察院為之；後者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4 項所引之規定辦理。另有考題會問彈劾案成立後之效果，依憲法增修條文，被彈劾人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應即解職。\n就答題技巧而言，彈劾題可用兩個問題定位：被彈劾者是誰、由誰提出。被彈劾者若為總統或副總統，提案機關為立法院，審理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被彈劾者若為其他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與考試院人員，提案機關即為監察院，並移送懲戒機關審理。兩組答案不會交叉，只要記住總統與副總統歸立法院、其餘歸監察院，即可穩定作答。\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15",15,"監察委員提出糾正案之目的為何？",{"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17",17,"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14",14,"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立法院職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18",18,"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如何處理？",{"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13",1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101-019",19,"關於憲法上土地政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