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18":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101-018",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18,"single","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如何處理？",{"A":16,"B":17,"C":18,"D":19},"自行審查，於認定法律為違憲後，於個案中拒絕適用之","自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自行審查，於認定法律為違憲後，宣告法律違憲並失效","須呈請所屬法院院長核可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認所應適用之法律違憲時的處理方式，以及法官有無違憲審查權。\n【正解理由】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條文文義僅及於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惟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處理方式錯誤。法官無權自行認定法律違憲而於個案中拒絕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第 2 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法律違憲之判斷權不在承審法院。\n(B) 處理方式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承審法官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解釋。\n(C) 處理方式錯誤。宣告法律違憲並使其失效之權限，專屬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法官並無此權限。\n(D) 處理方式錯誤。聲請係承審法官本於審判獨立所為之訴訟指揮與判斷，不以呈請所屬法院院長核可為要件，若須院長核可，反而牴觸審判獨立。\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律違憲之審查權歸屬何者，依憲法為司法院；要件二，承審法官所得為者為何，依解釋意旨為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解釋，而非自行拒絕適用或宣告失效。\n【記憶點】法官只能停下來去問，不能自己說法律違憲。","就版本狀態而言，本題考試當日施行者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該法其後經修正並更名，新法係於修正公布後三年施行，故作答時應以當時之法律名稱與條文為準。另《行政訴訟法》於該年度修正公布之條文，其中一部分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於考試當日尚未生效，引用該法時應留意各條之施行狀態。\n就要件拆解而言，司法院釋字第 371 號解釋所建立的聲請要件有四項。其一，須為承審法官於審理具體案件之際。其二，須所應適用之法律為裁判之先決問題，亦即該法律是否違憲將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其三，須法官已就其違憲確信提出客觀上足以成立之具體理由，而非僅有懷疑。其四，程序上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聲請解釋。四項齊備，法官始得將爭議送交司法院大法官。\n就實務見解與條文的落差而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條文把聲請主體限定為機關、人民法人政黨與一定數額之立法委員，第 2 項另就最高法院與行政法院設特別規定；就行政訴訟一端而言，法律已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規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行政訴訟法》第 178-1 條第 2 項並規定：「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其主體為行政法院，並未限於最高行政法院。真正僅能由解釋補上的，是普通法院各級法官之聲請權，其係為貫徹《中華民國憲法》第 78 條所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之權限，並兼顧法官依法審判義務所導出。這是本科目中條文字面與實務結論落差最大的考點之一。\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設計法官得否拒絕適用違憲命令的變化題。此處答案與法律不同：法官對於命令得逕行審查其合法性並拒絕適用，對於法律則僅能聲請解釋，兩者的處理方式請分開記憶。\n就答題技巧而言，遇到法官與違憲審查的題目，先確認三件事：其一，我國採集中審查制，宣告法律違憲之權限集中於司法院大法官；其二，法官對命令得逕行審查其合法性，對法律則無宣告違憲之權；其三，法官聲請解釋須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程序上前提。凡選項讓法官自行拒絕適用法律、自行宣告法律失效，或要求須先經行政上級核可者，均與此三點牴觸，可直接排除。\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101-017",17,"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101-019",19,"關於憲法上土地政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101-016",16,"下列何者屬於立法院得行使彈劾權之對象？",{"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101-020",20,"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101-015",15,"監察委員提出糾正案之目的為何？",{"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101-021",21,"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下列何者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6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