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1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101-019",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19,"single","關於憲法上土地政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土地增值稅已經憲法明定，法律得授權地方政府擬訂基本稅率","開徵地價稅之稅目屬地方自治權","公用徵收是專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土地增值稅屬於國稅或地方稅，由行政院決定","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憲法上土地政策的規定，特別是土地增值稅的憲法依據，以及公用徵收與稅目劃分的權限歸屬。\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因而具有憲法上的明文依據，屬漲價歸公原則之落實。土地增值稅為地方稅，《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法律自得於一定範圍內授權地方政府擬訂稅率並依程序核定，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依據見於《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稅率則得由法律授權地方政府於法定範圍內擬訂。\n(B) 敘述錯誤。地價稅之稅目係由中央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地方僅得於法律所定範圍內為之，不得自行創設稅目。\n(C)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十四  公用徵收。」該條所列各款事項係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並非專由中央立法並執行。\n(D) 敘述錯誤。《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第 7 款規定：「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該款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即稅目之歸屬應以法律定之，非由行政院決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土地增值稅有無憲法依據，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為有；要件二，公用徵收之立法執行模式為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為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故選項 C 錯誤。\n【記憶點】土地增值稅寫在憲法裡；公用徵收屬於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的事項。","本題選項 A 所涉之地方稅率擬訂授權，其具體規定見於地方稅法通則與土地稅法，該等法律不在本題可資引用之法規之列，故詳解僅寫到制度層次，不標示其條次。\n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43 條共有四項，構成我國土地政策的骨架。第 1 項揭示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並定有照價納稅與照價收買。第 2 項規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可供公眾利用之天然力屬國家所有。第 3 項即漲價歸公，明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第 4 項則揭示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之原則。本題選項 A 的憲法依據即在第 3 項。\n就權限劃分的對照而言，憲法以三個條文分配立法與執行權限，請並列理解。《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所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其第 7 款為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中華民國憲法》第 108 條所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其第 14 款為公用徵收，第 12 款為土地法。《中華民國憲法》第 110 條所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其第 6 款規定：「六　縣財政及縣稅。」三條的差別在於執行主體是否得下放，以及立法權歸屬中央或縣。\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把《中華民國憲法》第 107 條與第 108 條的款次互換，或把公用徵收寫成縣立法事項；也常以《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所列直轄市自治事項中的直轄市稅捐為素材，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地方得課徵之稅與地方得自行創設稅目兩件事。前者成立，後者不成立。\n就答題技巧而言，憲法權限劃分的題目可用一句話定位：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屬一組，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者屬另一組，由縣立法並執行者又是一組。作答時先確認題目所問之事項落在哪一組，再檢查選項有沒有把執行主體寫死。本題選項 C 正是把可交由省縣執行的公用徵收，寫成專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至於土地政策部分，尚可一併記憶照價納稅、照價收買與漲價歸公三項原則，其中漲價歸公即為土地增值稅的憲法基礎。\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101-018",18,"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如何處理？",{"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20",20,"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17",17,"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21",21,"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下列何者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16",16,"下列何者屬於立法院得行使彈劾權之對象？",{"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22",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72},"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如何…",{"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