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2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101-020",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20,"sing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憲法無保障之明文規定","地方議會議員不同於國會議員，其言論不受免責權保障","為使地方議會議員順利執行職務，其於議會會議時之一切言論，均受免責權之保障","在民主時代，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保障不合時宜，應予以廢除","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權的規範依據，以及其保障範圍是否及於一切言論。\n【正解理由】憲法設有言論免責明文者，計有三條。《中華民國憲法》第 32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規定：「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三條所定之主體無一為地方議會議員，故不論其於考試當日各自之適用狀態如何，憲法就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均無明文。依司法院釋字第 165 號解釋意旨，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保障憲法未設規定，其免責權由法律定之，並以有關會議事項之言論為限，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在憲法上並無明文，係由法律定之。\n(B) 敘述錯誤。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仍受保障，《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n(C) 敘述錯誤。依《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但書，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免責範圍，故非一切言論均受保障。\n(D) 敘述錯誤。依司法院釋字第 165 號解釋，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具有保障議事順利進行之功能，並無不合時宜而應予廢除之問題。\n【涵攝步驟】要件一，憲法有無地方議會議員言論免責之明文，依解釋意旨為無；要件二，法律有無規定，依《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為有，且以有關會議事項者為限並設有但書。\n【記憶點】地方議員的免責權來自法律不是憲法，而且只保障有關會議事項的言論。","就要件拆解而言，《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的保障可拆成四個要件。其一，時點要件：須於議會或代表會開會時。其二，主體要件：須為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其三，事項要件：所為之言論及表決須與會議事項有關。其四，除外要件：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四者齊備始生對外不負責任之效果，命題者最常刪去第三與第四項要件，寫成一切言論均受保障，本題選項 C 即為適例。\n就憲法與法律的分工而言，憲法設有言論免責明文者計有三條：《中華民國憲法》第 32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中華民國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中華民國憲法》第 101 條規定：「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就其中之監察委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6 項規定：「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惟本題之判斷不繫於各該條於考試當日是否仍有適用，而繫於其所定之主體：三條所定之主體依序為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均為中央層級，無一為地方議會議員，憲法就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因而確未設明文。司法院釋字第 165 號解釋則指出，地方議會議員之言論保障憲法未設規定，惟為使其能善盡職責、充分反映民意，仍應予以保障，只是保障的密度得低於中央民意代表，並以與會議事項有關者為限。這正是本題選項 A 與選項 B 的分界：沒有憲法明文，不等於沒有保障。\n就易混淆條文對照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24 條規定：「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該條只規定縣議會的設置與立法權，並未觸及言論免責，可用以印證憲法就此確未設明文。\n就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而言，命題者常以議員於議場內辱罵他人、於議會外重述議場內言論、或以議員之表決行為涉及賄選為素材，測驗考生能否操作事項關聯性與顯然違法兩項要件。\n就答題技巧而言，言論免責權的題目可用兩層檢驗：第一層問規範依據來自憲法或法律，中央民意代表來自憲法，地方民意代表來自法律；第二層問保障範圍，兩者都以與會議事項有關者為限，且都不及於顯然違法之言論。凡選項出現一切言論、絕對保障、完全不受保障這類極端用語者，通常即為錯誤選項。此外尚須注意，免責權所免除者為對外之民事與刑事責任，並不排除議會內部依自律規則所為之處置，這一點常被設計為進階考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101-019",19,"關於憲法上土地政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21",21,"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下列何者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18",18,"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如何處理？",{"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22",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17",17,"有關司法獨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23",23,"下列何者為獨立機關？",[],{"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下列何者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75,1789445446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