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2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24",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24,"single","有關管轄權變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權限委任，亦包含下級機關將權限委由上級機關行使之情形","內政部將某項職掌委由直轄市行使，性質上為權限委託","就受託行使公權力而言，對外須以受託之私人團體或個人名義行文","就受託行使公權力而言，行政機關僅得以行政處分之方式將權限授予私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權限委任、權限委託與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三者的區別，以及受託私人對外行文的名義。\n【正解理由】《訴願法》第 10 條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該條所預設的名義，就是受託之團體或個人自己的名義，訴願管轄才需要另設規定回到原委託機關，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委任的方向是上級機關委由所屬下級機關，本項稱亦包含下級機關將權限委由上級機關行使，與該項文義不合。\n(B)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內政部把職掌交由直轄市辦理，學理與實務稱為委辦，是中央將事項交由地方自治團體以自己名義辦理，與該項所稱不相隸屬行政機關間的權限委託並不相同。\n(C)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受託人既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對外即以自己的名義行文並作成行政處分，本項正確。\n(D) 《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該項的文字是依法規委託辦理，並未寫明授予的方式，實務上以行政契約完成委託者所在多有，本項把方式限縮在行政處分，並不正確。\n【記憶點】委任向下、委託平行、委託私人視為機關；三者都以受讓的一方為對外名義。","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把管轄權變動分成兩型：委任的對象是所屬下級機關，委託的對象是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同條第 3 項要求兩者都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把權限交給民間團體或個人，同條第 2 項同樣要求公告與刊登，同條第 3 項則規定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三個條文共同的門檻是依法規，也就是管轄權的移轉須有法規依據，這是管轄法定原則的延伸。\n二、對外名義與救濟途徑。《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把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因此它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名義決定救濟對象，《訴願法》第 10 條因此特別規定訴願向原委託機關提起，這是對受處分人的程序保障，避免人民要向一個私人團體提起訴願。委任與委託的訴願管轄另有明文：委任事件依《訴願法》第 8 條「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不相隸屬機關間的權限委託則依同法第 7 條「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同法第 9 條規定的則是委辦事件，不在本項所稱權限委託之列。\n三、易混淆制度對照。委辦與權限委託是本題最容易混淆的一組。委辦是中央或上級自治團體把事項交由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以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義並在其一定指揮監督下執行，經費由委辦機關負擔；權限委託則發生在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之間。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行政助手，行政助手不具獨立地位，僅在機關指示下提供事實上的協助，不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行政處分，與受託行使公權力者的差別就在有無獨立的對外地位。\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常見的變形有三：一是問委任或委託未經公告的效力，重點在公告是生效要件還是程序要件；二是問受託私人執行職務致人民受損害時的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 4 條就此設有明文；三是問違法委託的救濟，例如把裁罰權整批交給民間團體是否逾越法規授權範圍。\n五、作答提醒。本題四個選項都可以在條文字面上解決，屬於條文可解型題目；遇到這一族題目時，先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與《訴願法》第 10 條三條並排，答案通常就浮出來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23",23,"下列何者為獨立機關？",{"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25",25,"鄉公所因減編鄉民代表會預算，遭鄉民代表會大幅刪減總預算，鄉公所提請覆議遭維持原決議，…",{"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22",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26",26,"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下列何種爭議，得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21",21,"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下列何者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101-027",2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務員免職構成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鄉公所因減編鄉民代表會預算，遭鄉民代表會大幅刪減總預算，鄉公所提請覆議遭…",75,178944544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