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25":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101-025",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25,"single","鄉公所因減編鄉民代表會預算，遭鄉民代表會大幅刪減總預算，鄉公所提請覆議遭維持原決議，報請縣政府協商未達共識，縣政府逕為決定增列鄉民代表會預算。如該筆預算已執行完畢，而鄉公所對該增列決定仍不服時，依司法實務見解，得為如何之法律救濟？",{"A":16,"B":17,"C":18,"D":19},"就該決定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就該決定向內政部提起訴願","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自治監督機關逕為決定的處分性，及其執行完畢後的訴訟類型。\n【正解理由】《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5 項規定，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等三類法定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即準用同條第 4 項；上開兩者擇一該當即可，走前者不以窒礙難行為必要，走後者限於該三類經費的刪除。同法第 40 條第 4 項後段規定：「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縣政府依此逕為決定，依司法實務見解是對鄉公所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公權力措施，為行政處分。該預算既已執行完畢，《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同項前段另要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鄉公所應提起確認違法之訴，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依上開後段提起確認違法訴訟，本項正確。\n(B)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屬《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前段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給付之一般給付訴訟；惟鄉公所爭執者為增列決定的合法性，非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本項不合。\n(C) 依司法院釋字第 527 號解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對自治監督機關之決定不服，應循行政爭訟途徑救濟，不得逕聲請解釋，本項不合。\n(D) 《訴願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鄉公所固得循訴願途徑，惟該預算已執行完畢，本項不合。\n【記憶點】處分執行完畢、撤銷無實益時，改提確認違法之訴。","一、事實與條文的接點。本題事實鏈是：鄉公所減編鄉民代表會預算，鄉民代表會大幅刪減總預算，鄉公所提請覆議遭維持原決議，報請縣政府協商未達共識，縣政府逕為決定增列。《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處理覆議，同法第 40 條第 4 項處理協商與逕為決定，同條第 5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時，如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或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時，準用前項之規定。」——該項是一句到底的單句，沒有但書：以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或依前條第五項重行議決為前提，於下列兩種情形擇一該當時準用同條第 4 項，一是對歲入、歲出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規定或逾越權限，二是對維持政府施政所必須之經費、法律規定應負擔之經費及上年度已確定數額之繼續經費之刪除已造成窒礙難行。兩者為選擇關係，走第一種時條文未要求另證窒礙難行；窒礙難行那一種限於上開三類經費的刪除，非任何刪除都算。題幹未指明落在哪一種，惟均導向同條第 4 項的協商與逕為決定。\n二、性質認定。自治監督機關的逕為決定是否為行政處分，條文本身沒有寫。實務上以《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行政處分的四要件檢驗：行政機關、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方行政行為，逐一該當而肯定其處分性；地方自治團體因此得依同法第 1 條第 2 項提起訴願，並得續行行政訴訟。這一步是本題的關鍵，也是條文字面推不出來的地方。\n三、訴訟型態的選擇。處分一旦執行完畢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撤銷判決就失去意義。《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因此把確認訴訟的客體擴及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的處分與已消滅的處分。同條第 3 項另設補充性原則，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時不得提起確認訴訟，本題因撤銷已無實益而不受此限。\n四、版本提醒。本題所依據的《行政訴訟法》版本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僅相隔數日；援引時應確認所引條次在考試當日已生效，本則所引《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與第 8 條第 1 項屬長期未變動的條文。\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有二：一是問地方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間的預算爭議，答案要區分《地方制度法》第 38 條的協商與同法第 40 條的逕為決定；二是問確認訴訟的補充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101-024",24,"有關管轄權變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101-026",26,"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下列何種爭議，得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101-023",23,"下列何者為獨立機關？",{"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101-027",2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務員免職構成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101-022",22,"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法上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101-028",28,"有關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下列何種爭議，得逕向司法院聲…",75,1789445446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