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101-027",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27,"single","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務員免職構成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得由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定之","得由服務機關以職權命令定之","應由法律定之，方符合憲法意旨","得由各機關以獎懲基準定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務員免職構成要件屬法律保留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意旨應以法律定之。\n【正解理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的柱句與第 2 款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免職處分剝奪公務人員的公務員身分並影響其服公職的權利，屬關於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依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意旨，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屬限制人民服公職權利的重大事項，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意旨，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施行細則是命令，免職構成要件既屬應以法律定之的事項，即不得由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加以規定。\n(B) 服務機關自行訂定的職權命令同屬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機關不得以職權命令自行創設免職的構成要件。\n(C)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意旨，免職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並應依法定程序作成，本項正確。\n(D) 各機關訂定的獎懲基準性質上是裁量基準或內部作業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意旨，免職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不得以獎懲基準取代法律的規範。\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該事項有無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免職剝奪公務員身分而涉及服公職權；要件二是規範密度，屬重大事項而須由法律規定；要件三是規範形式，命令與行政規則都不足以滿足。\n【記憶點】免職是把人踢出公職，構成要件只能寫在法律裡。","一、釋字第 491 號解釋的四層要求。該號解釋是本題的決定性依據，其內容可拆成四層：第一層是定性，公務人員的免職處分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18 條所保障服公職之權的範圍；第二層是法律保留，免職的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第三層是明確性，該構成要件應以受懲處者所應遵守或不得為之的行為作為規範對象，並使受規範者得以預見；第四層是正當程序，處分作成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且應由考績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人員組成並應有一定比例的票選代表。\n二、要件拆解與條文接點。法律保留的一般依據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6 條，前者正面列舉應以法律定之的事項，後者從反面禁止以命令替代。免職落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這一款；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就一次記二大過的專案考績與免職設有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8 條並就免職處分的執行時點設有規範，這些是免職的實定法基礎。\n三、易混淆制度對照。免職與撤職、休職是三種不同的制度。免職是機關依考績法所為的行政懲處，撤職與休職則是公務員懲戒法上的懲戒處分，由懲戒法院作成。兩者的發動主體、程序與救濟途徑都不同，但都涉及公務員身分的變動，因此都受法律保留原則的拘束。另一組容易混淆的是考績評定與免職，考績評定甲等或乙等屬機關的判斷餘地，免職則因影響身分而受較高密度的審查。\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考點常見的變形有三：一是問免職處分的救濟途徑，答案指向復審與行政訴訟；二是問考績委員會的組成與票選代表比例是否影響處分合法性；三是問免職處分作成前未給予陳述意見的效果，這一點與《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相接。\n五、實務見解的位置。本題的分辨點不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的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把免職定性為影響服公職權的重大事項這一步；沒有這一步，單看條文只能得到抽象的法律保留原則，無法直接排除選項 A、B、D。\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101-026",26,"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下列何種爭議，得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28",28,"有關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25",25,"鄉公所因減編鄉民代表會預算，遭鄉民代表會大幅刪減總預算，鄉公所提請覆議遭維持原決議，…",{"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29",29,"下列何者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24",24,"有關管轄權變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30",30,"關於行政命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7,"number":48,"stem":72},"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下列何種爭議，得逕向司法院聲…",{"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