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2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101-028",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28,"single","有關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使其對免職事由有答辯機會，免職處分應對甲為合法送達","經檢察官起訴之案件，因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屬「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之事實」，服務機關一律無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免職處分作成前無須通知甲陳述意見，於免職處分中載明免職事由及法令依據即為已足","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但若免職處分送達時由甲親收，免職處分不因未給予甲陳述意見而違法","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作成前的陳述意見程序，以及處分的合法送達。\n【正解理由】《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本題正是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本文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兩條就處分作成前給予相對人陳述或申辯的機會，各自定有規定；且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書面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該免職處分並應對甲為合法送達，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就一次記二大過人員定有處分前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意旨亦同，本項正確。\n(B)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仍待法院審判認定，是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須逐案判斷，本項稱服務機關無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與該款所設的個案判斷結構不合。\n(C)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所定陳述意見的機會，是處分作成前的程序義務，處分書載明免職事由及法令依據並不能取代，本項不合。\n(D) 陳述意見程序的欠缺是處分作成程序的瑕疵，與送達是否由本人親收無關；《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送達解決的是生效時點，本項不合。\n【記憶點】先給機會講話，再合法送達；兩道程序各管各的，不能互相抵銷。","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的適用要件有三：其一，處分內容是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其二，處分尚未作成；其三，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先行通知陳述意見，也未決定舉行聽證。《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但書規定：「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前者的適用範圍是限制或剝奪自由權利之處分，後者的適用範圍是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本題事實同時落在兩者的射程內。免職處分剝奪公務員身分，該當第一個要件，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更把陳述及申辯機會提升為憲法上正當程序的要求。\n二、例外規定的操作。《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列出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各款情形，其中第 5 款所稱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是實務上爭議最多的一款。判斷重點在事實本身是否已達無待調查即可確認的程度，而不在該事實是否已被追訴。檢察官起訴僅表示檢察官認為有起訴的犯罪嫌疑，事實仍待法院審判，因此不能一概認為該當該款；選項 B 的錯誤就在把個案判斷改寫成通案免除。\n三、程序瑕疵的效果。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屬違反程序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3 款容許事後補正，同條第 2 項並把補正的時點限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則限在向行政法院起訴前。因此程序瑕疵不當然使處分無效，但在未補正時構成得撤銷的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無效事由並不包含未踐行陳述意見程序。\n四、送達與生效。《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把書面處分的生效時點繫於送達，同條第 2 項處理一般處分的生效，同條第 3 項是存續力的規定，同條第 4 項則宣示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送達與陳述意見分屬處分作成後與作成前的兩道程序，彼此不能互相取代，選項 D 正是把兩者混為一談。\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有三：一是問公務人員對免職處分的救濟途徑，答案是先提復審再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問考績委員會組成瑕疵的效果；三是問《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各款與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的關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101-027",27,"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公務員免職構成要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29",29,"下列何者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26",26,"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下列何種爭議，得逕向司法院聲請解釋？",{"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30",30,"關於行政命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25",25,"鄉公所因減編鄉民代表會預算，遭鄉民代表會大幅刪減總預算，鄉公所提請覆議遭維持原決議，…",{"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31",31,"某電視台於被處分停播期間，擅自播送節目，遭主管機關吊銷電視執照。此吊銷屬於下列何種行…",[],{"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