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34",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34,"single","書面行政處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無效？",{"A":16,"B":17,"C":18,"D":19},"送達不合法","未踐行意見陳述程序","理由不備","不能得知處分機關","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書面行政處分的無效事由，以及無效與得補正的程序瑕疵之間的分界。\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的柱句與第 1 款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書面處分若連作成處分的機關都無從得知，其瑕疵屬重大而明顯，依該款為無效，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送達不合法影響的是處分何時對相對人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送達不合法時處分尚未生效，這與處分自始無效並不相同。\n(B)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的柱句與第 3 款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未踐行意見陳述程序屬得補正的程序瑕疵，並非無效事由。\n(C)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理由不備同屬該項柱句所稱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而得補正的瑕疵，並非無效事由。\n(D)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是《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的無效事由，為本題正確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該瑕疵是否落在《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所列的無效事由；要件二是若未落入，該瑕疵是否屬同法第 114 條第 1 項所定得補正的程序或方式瑕疵；要件三是若兩者都不該當，則為得撤銷的違法處分。選項 A、B、C 依序落在第二與第三層。\n【記憶點】無效是重大而明顯的瑕疵；程序沒做好，多半只是補正或撤銷的問題。","一、無效事由的結構。《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採列舉加概括的體例，該條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這個結構反映的是重大明顯瑕疵說：瑕疵重大且一望即知時，法律才例外否定處分的效力，以免破壞行政行為的安定性。\n二、無效的效果與確認。無效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自始不生效力，相對人不必提起撤銷爭訟即可主張。《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1 項容許行政機關依職權確認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2 項則規定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在訴訟上，《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要求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前，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三十日內不為確答。另外，《行政程序法》第 112 條規定：「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原則是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全部無效是但書所定的例外。\n三、補正制度的界限。《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把得補正的情形限在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的處分，並在柱句中明白排除依同法第 111 條而無效者。《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2 項把第二款至第五款的補正時點限在訴願程序終結前，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則限在向行政法院起訴前；《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3 項則處理因補正而遲誤法定期間的回復原狀。可見程序瑕疵原則上是可治癒的，實體違法則不在補正之列。\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與本題相鄰而常一起考的是《行政程序法》第 115 條，該條規定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土地管轄違反與事務權限欠缺的效果完全不同，前者原則上不影響處分效力，後者則可能無效。\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有三：一是問處分未教示救濟期間的效果；二是問由無權限機關作成處分的效力；三是問處分內容不能實現的判斷時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33",33,"下列何者為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行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35",35,"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32",32,"甲經 A 市政府社會局審核為低收入戶，並以低收入戶身分向該府都市發展局申請限低收入戶…",{"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36",36,"軍費生甲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約定甲若不適服現役願一…",{"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31",31,"某電視台於被處分停播期間，擅自播送節目，遭主管機關吊銷電視執照。此吊銷屬於下列何種行…",{"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101-037",37,"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所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6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