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3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101-038",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38,"single","行政機關於原先得通行車輛之橋樑兩側設置告示牌，公告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起限腳踏車及行人通行。依司法實務見解，此公告之性質為何？",{"A":16,"B":17,"C":18,"D":19},"事實行為","法規命令","行政處分","行政規則","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以告示牌公告限制特定橋樑通行對象的行為，性質上屬對物的一般處分，也就是行政處分。\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該公告就特定橋樑之具體事件所為，直接限制車輛通行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相對人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且所變更者正是該橋樑作為公共用物之一般使用，依同項後段屬一般處分，性質為行政處分，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事實行為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本件公告直接改變用路人得否通行的法律地位，並非單純的事實行為。\n(B)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本件公告針對特定橋樑的具體事件，不是就一般事項所作的抽象規定。\n(C) 本件公告對外直接發生限制通行的法律效果，相對人以使用該橋樑的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所稱的一般處分，為本題正確選項。\n(D)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本件公告的效力及於用路人而非機關內部，不是行政規則。\n【記憶點】對特定的物、不特定但可確定的人，就是對物的一般處分。","一、一般處分的兩種型態。《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其實包含兩種一般處分。前段是對人的一般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例如對某次集會參與者所為的解散命令。後段是對物的一般處分，規範對象是公物的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例如道路的公告啟用、廢止、交通標誌標線的設置與限制通行的公告。本題的橋樑通行限制公告落在後段，因為它變更的是該橋樑作為公共用物的一般使用方式。\n二、與抽象規範的界線。判斷是行政處分還是法規命令，關鍵在事件是否具體。《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定的法規命令，規範的是一般事項與不特定多數人，具有抽象性與反覆適用性；本件公告則繫於一座特定的橋樑，客體特定而事件具體，即使受規範的人數眾多，仍不改變其具體性。實務上常用的檢驗方式是問：這個規範是否可以脫離特定的人事時地而反覆適用，答案為否者即偏向行政處分。\n三、生效與救濟。一般處分的生效時點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2 項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本件公告載明自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即屬另訂日期的情形。在救濟上，認定為行政處分的實益，是用路人得依《訴願法》第 18 條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並續行撤銷訴訟；若認定為事實行為，就只能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除去侵害。\n四、易混淆概念對照。交通標誌與標線在實務上被認為是對物的一般處分，違規停車的拖吊則是行政處分加上事實上的執行行為，道路施工的圍籬設置屬事實行為。三者的差別在於是否創設或變更人民的權利義務。另外要注意，公告的形式並不決定性質，機關以公告形式發布法規命令的情形同樣存在，仍須回到內容判斷。\n五、條文字面與實務見解的分工。《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它不是只給一般處分的抽象定義，而是逐字把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列為一般處分；本件是主管機關就一座特定橋樑變更其作為公共用物之一般使用方式，正落在該後段的文義之內，就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而言，這個結論在條文字面上即可得出。實務見解在這裡的作用不是改變結論，而是把公物與一般使用這兩個不確定法律概念在個案中具體化，例如交通標誌、標線與通行限制公告各自如何歸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101-037",37,"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所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39",39,"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36",36,"軍費生甲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約定甲若不適服現役願一…",{"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40",40,"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非基於職務上之必要，若與當事人非以書面為行政程…",{"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35",35,"依行政法院裁判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41",41,"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