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39":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101-039",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39,"single","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公共用物除通常使用外，亦可能為特別使用","公物之利用，皆為公法關係","自然形成之河川地無法成為公物","公物之成立僅能透過法律行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公物的分類、成立方式與利用關係，這一組概念屬行政法上的公物法學理。\n【正解理由】公共用物是直接供公眾使用的公物，例如道路、河川、公園。依通說與行政法院裁判見解，公共用物的利用型態可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人依其通常目的所為的通常使用，例如行人走在人行道上；另一種是超出通常目的、須經主管機關特別許可的特別使用，例如在道路上設攤、埋設管線或架設廣告物。可見公共用物除通常使用外，確實可能存在特別使用，故選 A。本題的分辨點不在單一條文的字面，而在公物法的學理分類與行政法院裁判見解。\n【逐項排除】\n(A) 公共用物的利用同時涵蓋通常使用與特別使用，後者以主管機關的許可為前提並常伴隨使用費的徵收，本項正確。\n(B) 公物的利用關係，除以公法方式規範者外，也有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以私法方式提供利用的情形，例如場館的出租；本項把利用關係限縮在公法一種，與通說不合。\n(C) 河川、湖泊、海岸等自然形成之物，經提供公用後即成為自然公物，我國實務上河川地長期被當作公物加以管理，本項稱自然形成之河川地無法成為公物，與通說不合。\n(D) 公物的成立除以行政處分或法規提供公用外，尚有因自然狀態而當然具有公用性質的自然公物，其成立不以法律行為為必要；本項把成立方式限縮在法律行為，與通說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該物是否供公目的使用；要件二是提供公用的方式為法律行為或自然形成；要件三是利用型態為通常使用或特別使用。把三個要件逐一套進四個選項，與通說相符的是選項 A。\n【記憶點】公物分自然與人工，利用分通常與特別；用得比別人多，就要另外申請許可。","一、本題決定性依據的位置。我國並沒有一部統一的公物法，公物的概念、分類與利用關係主要由學理建構，並散見於各該作用法與行政法院裁判之中。本題四個選項所檢驗的都是學理上的基本命題，因此本則詳解寫到制度與學理層級，不逐字引出條文，也不標條號。考生準備時應把重點放在公物的定義、分類與利用型態這三組概念。\n二、公物的分類。依提供公用的方式，公物可分為人工公物與自然公物：人工公物須經提供公用的行為，例如道路開闢完成後由主管機關公告通車；自然公物則因其自然狀態即具公用性質，河川、湖泊、海岸屬之，實務上對河川區域的劃定與管理即建立在這個前提上。依使用主體，公物可分為公共用物、行政用物與特別用物：公共用物直接供公眾使用，行政用物供行政機關自己使用，例如辦公廳舍，特別用物則供特定人使用，例如國民住宅。\n三、利用關係的層次。公共用物的利用可分為三層。第一層是通常使用，人人得依公物的通常目的自由使用，無須許可。第二層是特別使用，使用方式超出通常目的或排他性地占用公物，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例如占用道路施工、設置攤位、埋設管線。第三層是公物的私法利用，行政主體以出租、借用等私法形式提供利用，此時的法律關係適用私法規定，但仍受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的拘束。選項 B 的錯誤就在忽略第三層。\n四、公物的成立與消滅。公物的成立通常經三個步驟：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完成公用所需的設施、以行政處分或法規提供公用。自然公物則省略前兩步，因自然狀態而當然成公物。公物的消滅則須有廢止公用的行為，或因自然事實使其喪失公用能力。要注意的是，公物的公用性質與所有權歸屬是兩件事，私有土地經提供公用後成為公物的既成道路即為適例。\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變形有三：一是問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與徵收補償，這一點與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相連；二是問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時的國家賠償責任；三是問道路的公告啟用與廢止在性質上屬何種行政行為，答案指向對物的一般處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outside-corpus","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101-038",38,"行政機關於原先得通行車輛之橋樑兩側設置告示牌，公告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101-040",40,"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非基於職務上之必要，若與當事人非以書面為行政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101-037",37,"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所定之裁罰性不利處分？",{"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101-041",41,"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101-036",36,"軍費生甲與軍事學校乙締結有關公費待遇津貼發給與賠償之行政契約，約定甲若不適服現役願一…",{"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101-042",42,"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73},"行政機關於原先得通行車輛之橋樑兩側設置告示牌，公告自民國 110 年 1…",{"id":52,"number":53,"stem":75},"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非基於職務上之必要，若與當事人非以…",75,178944544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