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4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41",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41,"single","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行政程序中對於當事人閱覽卷宗之申請，原則上應予准許，例外方得拒絕之","閱覽卷宗之申請，僅限於由行政程序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提出","當事人對於卷宗中所載內容及資料，縱與其自身無關，亦可檢具事證，請求更正","閱覽卷宗之申請，以主張或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者為限","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程序法》閱覽卷宗的申請資格、拒絕事由與更正請求的客體範圍。\n【正解理由】《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4 項規定：「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更正請求的客體是卷宗內關於自身之記載，(C) 把它擴張到與自身無關的內容，與該項文字不合；本題問的是錯誤者，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架構是原則准許、例外拒絕，本項正確。\n(B)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申請人就是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本項正確。\n(C)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4 項所寫的更正客體是卷宗內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本項卻說縱與其自身無關亦可請求更正，本項錯誤。\n(D)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申請人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要件二，須有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要件三，請求更正者須為卷宗內關於自身之記載。本題 (C) 在第三個要件上把客體放寬，因此是錯誤敘述。\n【記憶點】閱卷得請求更正，能更正的只有關於自己的那一段記載。","一、規範結構。《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處理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對卷宗的接近使用，第 1 項寫申請權人與必要性門檻，第 2 項與第 3 項寫機關拒絕的事由與部分准許，第 4 項寫更正請求，這四項合起來就是本題四個選項的來源。\n二、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申請的態樣有閱覽、抄寫、複印、攝影；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必要性因此是申請人自己要說明的門檻，不是機關事後追加的裁量事由。\n三、拒絕與部分准許。《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其下各款所列即為得拒絕的情形；同法第 46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機關因此不能以卷內含有保密事項為由拒絕全卷。\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該條規範的是公務員的程序外接觸，本題第 46 條規範的是當事人的閱卷申請，兩條並列可以看出資訊對等在行政程序上是從兩個方向處理的。\n五、與資訊公開的分工。閱覽卷宗處理的是特定行政程序中，當事人對自己這一件卷證的接近使用，門檻是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的必要；政府資訊公開處理的則是任何人對政府所持有資訊的一般請求，兩者的請求權人、客體與門檻都不相同，考題常把兩套制度的要件互換來設陷阱。\n六、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4 項的更正客體常被改寫成卷宗內所有記載，同法第 46 條第 1 項但書的必要性常被改寫成有正當理由即可，同法第 46 條第 3 項的部分准許常被改寫成得拒絕全卷；三種改寫都是把條文寫定的界線挪動一格，答題時回到條文原文逐字比對即可辨識。\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40",40,"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非基於職務上之必要，若與當事人非以書面為行政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42",42,"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39",39,"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43",43,"有關訴願案件合法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38",38,"行政機關於原先得通行車輛之橋樑兩側設置告示牌，公告自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101-044",44,"下列事件之爭議，何者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id":46,"number":47,"stem":71},"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非基於職務上之必要，若與當事人非以…",{"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6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