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4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0-s0101-042",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42,"single","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關於外國人之申請資格，政府資訊公開法係採平等互惠原則","人民所申請之資訊，縱使只有部分涉及國家機密，仍應全部不予提供，不得分離處理","行政機關得公開之資訊，以該機關自行作成者為限","基於個人學術研究之目的而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須提出證據資料，行政機關始得同意提供","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政府資訊公開法》的外國人申請資格、部分公開、資訊範圍與收費減免。\n【正解理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外國人能不能申請，取決於其本國法令有沒有限制我國國民申請，這正是平等互惠的設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對外國人設的條件，是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本項正確。\n(B)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部分涉及國家機密時仍應就其餘部分提供，本項與該項相反。\n(C)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7 條規定：「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該條並稱作成與取得，本項把範圍縮到自行作成，與此不合。\n(D)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學術研究在該項是費用減免的事由，本項把它寫成提供與否的條件，並不相合。\n【涵攝步驟】先問申請人是誰，《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對外國人設的是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的條件；再問資訊能不能給，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在資訊含有限制事由時仍要求就其他部分提供；最後問費用，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把學術研究列為減免事由。\n【記憶點】外國人能不能申請，看他的本國法令怎麼對我們。","一、法律定位。《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本法在資訊公開領域是一般規定，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讓位；同法第 5 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公開因此分成主動公開與依申請提供兩條軌道。\n二、申請人資格的兩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本國國民與僑居國外國民在第 1 項，外國人則在同法第 9 條第 2 項另設互惠條件，本題選項所問的就是第二層。\n三、限制公開與部分公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其下各款列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同法第 19 條規定：「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限制公開因此不是永久的狀態。\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核准提供申請時給予申請人的方式，而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該項把更正補充的客體與申請權人並列為個人、法人或團體三者；同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救濟軌道則把兩者接到行政爭訟。\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2 項的互惠條件常被改寫成不問其本國法令如何，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的部分公開常被改寫成拒絕提供全部資訊，這兩種改寫是本考點最常見的兩個陷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7,38,39,40],"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0-s0101-041",41,"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閱覽卷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0-s0101-043",43,"有關訴願案件合法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0-s0101-040",40,"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非基於職務上之必要，若與當事人非以書面為行政程…",{"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0-s0101-044",44,"下列事件之爭議，何者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0-s0101-039",39,"關於公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0-s0101-045",45,"關於行政訴訟法上之強制執行程序，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6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