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4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101-047",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47,"single","甲如不服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前項上訴，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前項上訴，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交通裁決事件第一審判決的上訴途徑與其準用的簡易訴訟程序規定。\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237-9 條第 2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規定。」被準用的規定裡，處理見解統一的是同法第 235-1 條第 1 項的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而不是由高等行政法院決定准不准上訴，(C) 把移送寫成許可，故選 C。\n【逐項排除】\n(A) 《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準用該項，本項正確。\n(B) 《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本項正確。\n(C) 《行政訴訟法》第 235-1 條第 1 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前條第一項訴訟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該項寫的是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本項卻寫成上訴須經高等行政法院許可，本項錯誤。\n(D) 《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準用該項，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步，確認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準用哪些條文；第二步，逐一比對選項所述與被準用條文的內容；第三步，找出敘述與條文不合的那一項，本題落在把移送寫成許可的 (C)。\n【記憶點】交通裁決上訴準用簡易程序，見解統一是移送最高行政法院，不是許可上訴。","一、程序的定位。《行政訴訟法》第 237-9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自成一章，缺漏處回到簡易訴訟程序；同法第 237-9 條第 3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四編至第六編規定。」抗告與再審另有準用來源。\n二、第一審的管轄與被告。《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逕向兩字說明這一類事件不經訴願；同法第 237-2 條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管轄法院有四種連結因素可選。\n三、上訴的限制。準用之後，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受到的限制，依序是上訴審為高等行政法院、上訴理由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據、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行政訴訟法》第 236-1 條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應於上訴或抗告理由中表明下列事由之一，提出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其下各款要求表明原裁判所違背的法令與具體事實，違背法令的主張因此要具體到條文。\n四、見解統一的機制。《行政訴訟法》第 235-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移送的裁定不能爭執；同法第 235-1 條第 3 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認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之訴訟事件，並未涉及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發回。受發回之高等行政法院，不得再將訴訟事件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發回之後不得再移送，這一組設計的重點在職權移送，與當事人聲請許可是不同的機制，本題 (C) 就是在這裡設陷阱。\n五、版本提醒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在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版本，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援引時應確認所引條次於考試當日已經施行。常見的變形，是把上訴審法院改成最高行政法院，或把不得上訴的第二審裁判改成得上訴。\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101-046",46,"建築主管機關下令強制拆除建築物，並執行完畢後，建築物所有權人認為該拆除處分違法，應提…",{"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48",48,"有關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45",45,"關於行政訴訟法上之強制執行程序，何者正確？",{"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49",49,"下列何者，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前應經訴願程序？",{"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44",44,"下列事件之爭議，何者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50",50,"甲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有關對外貿易談判之資訊，遭拒絕，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救濟？",[],{"id":47,"number":48,"stem":72},"建築主管機關下令強制拆除建築物，並執行完畢後，建築物所有權人認為該拆除處…",{"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