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4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101-048",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48,"single","有關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簡易訴訟之起訴，概得以言詞為之，且其第一審程序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為之","高等行政法院受理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之","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的起訴方式、管轄法院、言詞辯論與上訴限制。\n【正解理由】《行政訴訟法》第 231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同法第 229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得以言詞為之、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兩件事都與 (A) 的敘述相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行政訴訟法》第 231 條第 1 項就起訴與期日外的聲明或陳述都寫了得以言詞為之，第一審管轄則由同法第 229 條第 1 項定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本項正確。\n(B) 《行政訴訟法》第 18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同法第 236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的裁判回到言詞辯論原則，本項把原則與例外顛倒。\n(C) 《行政訴訟法》第 235-1 條第 1 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前條第一項訴訟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移送的對象是最高行政法院，本項寫成司法院大法官，本項錯誤。\n(D) 《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抗告的門檻是原裁判違背法令，本項寫成以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與該項不合。\n【涵攝步驟】先看起訴方式與管轄，《行政訴訟法》第 231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229 條第 1 項各答一半；再看裁判方式，回到同法第 188 條第 1 項的言詞辯論原則；最後看上訴，門檻在同法第 235 條第 2 項。\n【記憶點】簡易程序可以言詞起訴，第一審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一、適用範圍。《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其下各款逐款列出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訴訟事件；同法第 229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金額門檻保留了調整空間。\n二、程序的簡化。《行政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審判組織由合議改為獨任；同法第 231 條第 2 項規定：「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言詞起訴之後仍要作成筆錄並送達，簡化的是形式而不是對他造的程序保障。\n三、裁判方式的原則。《行政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行言詞辯論終結者，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但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該項預設的正是行言詞辯論的情形；同法第 188 條第 3 項規定：「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不經言詞辯論是裁定的常態，判決則不是。\n四、程序誤用與上訴。《行政訴訟法》第 236-2 條第 1 項規定：「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第一審誤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者，受理其上訴之高等行政法院應廢棄原判決，逕依通常訴訟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但當事人於第一審對於該程序誤用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誤用程序的處理方式與上訴審級一併規定在這裡。\n五、版本提醒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在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版本，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援引時應確認所引條次於考試當日已經施行。本考點的常見變形，是把上訴審法院、見解統一的機關或上訴門檻三者之一換掉，本題四個選項正好各對應一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101-047",47,"甲如不服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49",49,"下列何者，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前應經訴願程序？",{"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46",46,"建築主管機關下令強制拆除建築物，並執行完畢後，建築物所有權人認為該拆除處分違法，應提…",{"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50",50,"甲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有關對外貿易談判之資訊，遭拒絕，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救濟？",{"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45",45,"關於行政訴訟法上之強制執行程序，何者正確？",{"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51",51,"機關所屬公務員辦理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委任事件，而生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爭議時，下列何…",[],{"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53},75,1789445446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