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4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0-s0101-049",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49,"single","下列何者，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前應經訴願程序？",{"A":16,"B":17,"C":18,"D":19},"交通裁決事件之撤銷訴訟","針對曾經聽證程序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處分違法確認訴訟","不服課稅行政處分所提起之撤銷訴訟","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哪些行政訴訟以訴願程序為前置要件，哪些依法免除訴願。\n【正解理由】不服課稅處分而提起撤銷訴訟，走的是撤銷訴訟的一般規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訴願是起訴前必經的程序，故選 D。\n【逐項排除】\n(A) 《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第 1 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該項用逕向兩字排除了訴願前置，本項不合。\n(B) 《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處分免除訴願，本項不合。\n(C)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違法確認訴訟的起訴要件即在此句，要求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未及訴願；同法第 6 條第 2 項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的前置，文義限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及於違法確認訴訟。該條就違法確認訴訟未設訴願前置，本項不合。\n(D) 不服課稅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須先經訴願程序，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先判斷訴訟類型：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以訴願為前置，確認訴訟則無訴願前置的明文；再看有沒有特別規定把訴願拿掉：交通裁決事件與經聽證的處分各有一條明文。本題的課稅處分兩個例外都不落入，因此回到訴願前置。\n【記憶點】撤銷訴訟要先訴願，交通裁決與經聽證的處分免訴願。","一、訴願前置的來源。《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把撤銷訴訟的起訴要件寫成一串，其中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就是訴願前置；同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課予義務訴訟同樣寫了經依訴願程序後。\n二、免除訴願的兩條明文。《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聽證程序已經給了當事人充分的陳述機會，同法第 109 條因此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交通裁決事件則由《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第 1 項以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的方式達成同樣效果。\n三、確認訴訟要分成兩種來看。《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確認訴訟受補充性原則拘束；至於起訴前的請求程序，《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該項的射程逐字限於無效確認之訴，本題 (C) 的違法確認訴訟不在其內。《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對象同樣是無效確認之訴。該條四項裡，沒有一項要求違法確認訴訟先經訴願。\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訴願審查違法與不當；行政訴訟則以違法為限，這是兩者在審查密度上的分工，也是為什麼免除訴願會被當成對當事人的減損來討論。\n五、版本提醒與其他考法。《行政訴訟法》在本題考試年度適用的版本，帶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的標記，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援引時應確認所引條次於考試當日已經施行。常見的變形，是把經聽證的處分換成經陳述意見的處分，後者並不免除訴願。\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8,39,40,41],"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0-s0101-048",48,"有關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0-s0101-050",50,"甲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有關對外貿易談判之資訊，遭拒絕，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救濟？",{"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0-s0101-047",47,"甲如不服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0-s0101-051",51,"機關所屬公務員辦理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委任事件，而生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爭議時，下列何…",{"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0-s0101-046",46,"建築主管機關下令強制拆除建築物，並執行完畢後，建築物所有權人認為該拆除處分違法，應提…",{"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0-s0101-052",52,"人民出於自己錯誤而多繳稅款時，國家成立下列何種責任？",[],{"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有關對外貿易談判之資訊，遭拒絕，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救濟…",75,1789445446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