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0-s0101-052":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0-s0101-052",110,"110120","20211024","s0101","public",null,52,"single","人民出於自己錯誤而多繳稅款時，國家成立下列何種責任？",{"A":16,"B":17,"C":18,"D":19},"國家賠償責任","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公法上無因管理責任","損失補償責任","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多繳稅款時國家所負責任的性質，以及賠償、返還、無因管理與補償四者的分辨。\n【正解理由】人民出於自己的錯誤而多繳稅款，國家受領超過應納稅額的部分欠缺法律上的原因，依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法理，受領人應返還其所受利益。《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公法上的返還關係在行政程序法裡就是以不當得利的架構處理，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多繳稅款出於人民自己的錯誤，欠缺公務員不法侵害這個要件，本項不合。\n(B) 國家受領欠缺法律上原因的稅款而致人民受損，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本項正確。\n(C) 無因管理以未受委任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為前提（其要件詳見《民法》相關規定），人民繳納自己的稅捐並不是為國家管理事務，本項不合。\n(D) 《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損失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本題並無合法行政行為造成特別犧牲的事實，本項不合。\n【涵攝步驟】要件一，國家受有利益，即多收的那一筆稅款；要件二，人民因此受有損害；要件三，受領欠缺法律上原因，因為超出應納稅額的部分沒有課稅處分可以作為保有的依據；三者具備即成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n【記憶點】多繳的稅沒有法律上原因，國家要還，這是公法上不當得利。","一、四種責任的分辨軸。國家賠償以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公共設施的設置管理欠缺為前提，損失補償以合法的公權力行為造成特別犧牲為前提，公法上不當得利以受領欠缺法律上原因為前提，無因管理以未受委任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為前提。本題的事實是人民自己算錯而多繳，對得上的是欠缺法律上原因這一條軸線。\n二、公法上返還關係的規範痕跡。《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同法第 1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這一組條文處理的是人民向機關返還，本題則是機關向人民返還，方向相對而結構相同；稅捐的退還在稅法上另有規定（其要件詳見《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n三、時效的歸屬。《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屬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依該項認定；同法第 131 條第 2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時效完成的效果是當然消滅，不待當事人主張。\n四、與損失補償的界線。《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補償的前提是合法行為，賠償的前提是違法行為，返還的前提是無法律上原因，三者的前提不同，這就是本題四個選項的分辨基準。\n五、實務位置與其他考法。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其成立要件由學說與實務整理而來，個別法律裡則各有具體的返還規定。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人民的錯誤改成機關違法課稅，此時除返還之外還會同時討論國家賠償；或把多繳稅款改成溢領補助，返還的方向就換成機關向人民請求。\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公法","綜合法學(一)・公法",[39,40,41,42],"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公法 · Public Law","憲法 40 分、行政法 70 分、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各 20 分:釋字與憲法法庭裁判是憲法的命脈,行政法則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條文與實務見解交錯出題。","憲法題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判決為主軸,基本權審查(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平等原則)與權力分立幾乎每年出現;行政法是本卷最重的一科,行政處分的定性、行政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國家賠償與行政訴訟類型是高頻;國際公法考條約法、國家管轄與國際組織的基本原則;國際私法集中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選法規則。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0-s0101-051",51,"機關所屬公務員辦理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委任事件，而生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爭議時，下列何…",{"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0-s0101-053",53,"有關我國國家賠償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0-s0101-050",50,"甲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有關對外貿易談判之資訊，遭拒絕，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救濟？",{"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0-s0101-054",54,"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實現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0-s0101-049",49,"下列何者，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前應經訴願程序？",{"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0-s0101-055",55,"下列何者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僅於因此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id":48,"number":49,"stem":73},"機關所屬公務員辦理有隸屬關係之上級機關委任事件，而生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爭…",{"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46732]